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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法理学视角看《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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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法理学视角看《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 论文网 http://
摘要:在电影《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中,我们可以看到,石刑是一种残酷的致人死亡的行刑方式,它的使用严重侵犯了妇女人权。占世界人口总数一半以上的妇女,数个世纪以来,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卑微的屈从地位,她们的权利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因此,分析妇女人权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石刑;酷刑;妇女人权;国际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6-0062-02
  
  在电影中,我们看到了石刑的残酷,看到了妇女地位的卑微。然而,妇女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创造者,妇女地位和解放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妇女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妇女人权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石刑简述
  石刑,就是用石头对犯人执行死刑惩罚,它属于一种钝击致死的施刑方式。石刑所存在的领域,就宗教而言,并非仅限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地区,信仰基督教、犹太教的地方也有,在一些落后的小宗教里更是司空见惯。例如,基督教会的第一位殉道者圣司提凡就是被石刑夺去生命的。石刑不仅用来惩罚通奸罪,从《旧约》全书中可以发现,对谋杀、叛教、诽谤、弑父等罪名的刑罚,都是通过石刑来执行的[1]。  代写论文 http://
  通常情况下,石刑的执行程序是:先将犯人埋入事先挖好的沙土坑里,然后用沙土将其身体的半部或大半部填埋,最后行刑者及众人一起向犯人投掷石块直至其死亡。石刑的执行过程大约持续10~20分钟。行刑用的石块是经过专门筛选的,大小得当,能够确保顺利地将犯人砸死。不过,针对男、女犯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对待男性犯人,通常是将其腰部或胸部以下埋进沙坑,然后行刑者及众人用相对大块的石头近距离将其砸死。对待女性犯人,则将其胸部或肩部以下埋入沙土,行刑者及众人远距离用比较小块的石头将其砸死。
  石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酷刑[2]。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和免受酷刑权等。生命权是指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任意剥夺,每个人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死刑的使用须受严格限制。免受酷刑权是指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石刑这样一种残酷致人死亡的行刑方法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因此,石刑等其他酷刑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与禁止。据悉,在联合国大会的多项相关决议中,石刑都被列为酷刑,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3]。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妇女人权的概念及内容
  妇女人权这一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是在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之中。该文件确立了妇女权利在人权中的地位和意义,标志着妇女权利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认了1993年维也纳人权大会提出的妇女人权概念,进一步提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命题。妇女人权概念的提出, 使妇女这个一直被人们忽视的群体或领域受到关注, 并为人权的研究和实践确立了新的评价标准。
  妇女人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因此,在对妇女适用石刑时,严重侵犯了妇女人权。
  三、国际人权法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的缺陷   http://
  联合国自1945年诞生之日起,即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到1952年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再到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等,联合国在促使妇女的事业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法律上的权利不等于现实中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妇女权利的保障仍受到很多限制,妇女在社会中仍然处于屈从地位,透过当今妇女权利国际保护的现实,可以发现,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上存在着种种弊端[4]。
  1.国际人权法立法过程不平等
  事实表明,无论是在国家或国际决策层面,妇女代表极少,以致在立法过程中忽视了基于女性自身的特点和在社会根深蒂固的弱势地位的影响下所产生的特殊要求。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实际上反映的是男性的观点,男性的标准被潜移默化地视为全人类的标准。不少国家不仅把妇女从核心位置和决策中排挤出来,而且还通过对权力的集中和对国内立法的垄断来维护其控制。这种排斥延伸到国际组织中则体现为剥夺了妇女参与国际人权法立法过程的权利,以至于妇女的要求未能被充分反映。
  2.法律忽视实质平等
  早期的自由女权主义者认为:只要为妇女提供参与法律体系的平等机会和获得法律的平等权,就能实现男女平等。法律上的平等远远不是实质上的平等,法律上的这种平等没有考虑到人的差异性,而是硬将某种实际存在的正当合理的不平等一刀切为平等。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往往导致法律实施中的缺陷。例如,现有法律赋予了女性同男子平等的经济和政治权利,但如果没有给予妇女经济机会去获得财产,那么占有、使用财产的权利对妇女毫无意义。正是由于法律制定的前提和标准没有考虑女性的现状和真正需求,纵然建立起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也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许多妇女在自己国家中的地位并未得到改善。  作文 http:///zuowen/
  3.公私领域的划分不利于妇女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传统国际人权法认为只有国家或国家官员才会在国家管辖的领域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一领域通常被界定为公共领域,即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而与之相对的则属私人领域,主要指家庭。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运作,很少对家庭内部进行直接干涉。而从目前妇女所处的特殊环境和地位来看,私人领域与妇女的关系比较密切,许多侵犯妇女人权的论文联盟现象通常发生在家庭中,如家庭暴力。当一般意义上的暴力发生时,公权力可以主动地介入,但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公权力的介入就遇到了障碍,即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属私人领域的事,公权力无权介入。于是家庭暴力往往因被官方和人们视为个人私事而不闻不问,更极少被视为人权问题。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极为严重的侵犯。可见,国际人权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把私人领域排除于管辖范围之外,使得妇女人权在这一领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5]。
  4.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国内立法未能有效衔接
  目前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面临着与国内保护脱节,缺乏国家间合作的问题。即使是签署了保护妇女人权国际公约的国家,国内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部分国家的立法仍存在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文,并未体现国际公约的精神,甚至一些国家并没有以立法形式予以保障,使得国际公约的精神难以在国内立法中体现出来。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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