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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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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 程序正义不仅在实务中有重要意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法理的层面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从对公民的人性需求的保护来说,从保障判决的正当性,以及树立司法在社会中的权威来探讨,程序正义都有其重要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 程序正义 法理分析 独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为了很好地说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以考研为例。根据程序工具论,考研在意的只是考的结果,而非考上的程序,即确定考上的过程、步骤和方式。只有没有考上的同学才会去追究录取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但关注考研这一活动的不仅仅是此次考上的和没有考上的同学,还涉及到社会舆论和将要报考的同学,录取结果可能仅对本次参加的考生有意义,但是录取的程序正义与否却是对将要报考的同学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录取程序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本校的看法和评价及将要报考本校的学生。
  二、程序正义的自然法分析
  实质正义不仅对参与人有意义,而程序正义除了对当事人有影响,还影响着社会对诉讼的态度,此外还会导致可能涉诉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回归到诉讼程序上,程序正当性是以自然法的理论为基础的。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以称之为人性的需求。没有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代价地让出来,为了更有质量地生存,人们让渡出一些权利来交给某些人专门行使,于是产生了国家,让渡出的少量的权利形成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程序上的司法权。   
  根据马斯洛的人性需求层次理论,从人性需求的五个层次来说,当满足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的第一层次的生理需求后,就产生了安全需求的第二层次的人性需求,包括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求。和生理需求一样,在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人们惟一关心的就是这种需求。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社会中的他人的安全的人性需求就没有得到满足,故需要根据社会契约产生的司法机关根据已公开的正当的程序来惩罚对秩序的破坏行为。
  三、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设计的目的在于调整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公权力与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这一裁判结果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公民之间的关系,由于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作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使一些人的基本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故判决在制定和形成的整个过程,司法机关必须保证接受审判者得到自然法中与生俱来的权利。通过对程序及程序正义的分析,我们应当抛开程序正义的工具论,认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一)程序正义对人的利益的满足来说。
  在司法程序中公正地对待被审判者,一方面,就是要给予其与裁判者平等对话、协商和说服的机会,并使裁判者在其实体权益受到限制之前,充分地听取他的意见和辩解,从而使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进一步说,作为诉讼主体的公民个人必然要获得一定的诉讼权利,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将会在一种积极的意义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程序正义在于它对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在自由和平等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公民的人之为人的人性需求才能得以尊重。  论文网 http://

  (二)一种独立的方式保证判决具有正当性。
  通过符合正义的制定且公布出来的程序得出来的判决应该得到遵守。即使败诉了,并不认为判决结果公正,但是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始终,对于判决结果产生的程序是正义的。那么判决就应该得到遵守。
  制定的法律程序是否是正义的与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尽管在理论上有其独立的标准,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分离开来的。因为根据不公正的法律程序做出的判决即使查明了案件真相,在适用法律上也完全正确,也不能说完全的正义标准,判决是否完全是正义的,要受到审判过程和程序的限制。在做出审判结果的过程中,诉讼程序为其设定了一种特殊的区域环境,公权力所作的行为和做出的结论都只能在此区域内进行,超出此区域的就是被认为不正义。
  (三)于树立司法权威,程序正义也有独立的价值。
  实现程序正义,可以保障被裁判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的接受。也就是说,坚持程序正义能够有助于法律在实施活动中发挥最好的结果。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被需求的关系,形成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以客观规律存在的自然法,根据自然法,公权力机关制定并实施旨在约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在法。论文联盟实在法中程序法的存在,是为了在调整公民之间关系时更好地满足公民的人性需求。  代写论文 http://
  程序正义尽管是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法律价值,但是它发挥其作用的基础仍在于其形式合理性及广泛的可接受性。不管是被裁判者对判决结果制作过程的合理参与,司法机关在外观上保持中立,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及平等对待的态度还是司法机关向被裁判者明确阐明判决结果以形成的根据和理由。这些程序正义都有一种很明显的符号象征价值:使被判决者和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大公无私性、法律程序对其权益的关注以及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形成最大可能的信任和满足,进而在全社会取得司法的权威。使被判决者能亲身感受到自己确实受到了公正对待,而没有被作为国家仅仅用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据和手段。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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