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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个古希腊悲剧所引发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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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古希腊悲剧所引发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安提戈涅为了表达对兄弟的爱,不顾后果违反了国王的命令,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爱与正义背后真正的实质是:法与自然的对立。通过对中国法传统的思考,比较了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不同,正是存在着如此的不同,才造就了东西方法律的不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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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律;正义;权利;天性;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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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不知今天与昨天,但生命永恒,并不惧怕任何人的狂怒,因为蔑视的缘故。勇敢的安提戈涅就是用这段不成文的法律反抗国王的命令的!每一次读它,心里总会涌起一种很难说清的激动,抹掉眼中的泪,却发现自己的微笑,真的无法释明?
  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在悲剧《安提戈涅》中有一场著名的戏,描写了俄底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面临的一个悲剧性的冲突。剧情是:安提戈涅的兄弟互相残杀致死,克里奥国王克瑞翁发布命令,禁止安提戈涅为其兄弟波吕尼克斯举行葬礼,因为波吕尼克斯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看到自己的兄弟暴尸荒野,任鹰啄食,安提戈涅的心碎了,她决心要去埋葬她的兄弟。安提戈涅的姐妹提醒她:这法律是强大的,我们必须服从它。已经下定决心要按希腊宗教仪式埋葬兄弟的安提戈涅,对姐姐的回答是:看起来,你一点也不在乎神的法律,很显然,神的法律对你毫无意义。[1](P.51)这个悲剧引发了古今中外许多法学家的讨论,这是个热点话题。看完安提戈涅的悲剧,我有了许多感慨。?  作文 http:///zuowen/

  一、正义与爱?
  在黑格尔看来,安提戈涅是一个冲突性的角色。安提戈涅代表着个人和家庭的价值,而克瑞翁却代表着国家和公共的利益。在安提戈涅的世界中,爱与正义的冲突与家和城邦的冲突联系在一起。在城邦的世界里,爱与正义的冲突是没有出路的死敌。爱似乎意味着城邦的秩序和权威,这一对立因为凡是埋葬波吕尼克斯的人都是城邦的敌人而变得更加尖利。然而,爱与正义在这部悲剧中并没有如此止步。事实上,正如基托指出:这部戏的真正主人公,如果按照希腊悲剧的模式,应该是克瑞翁而非是安提戈涅。克瑞翁才符合亚里士多德对悲剧性格的描述:一个不具有完全美德,不够完全公正,但并不极恶,而只是一个像我们一样的人,因为犯了严重的错误而最终受到了不幸。他的儿子在安提戈涅死后也自杀了。克瑞翁作为悲剧枢纽的错误在哪里?和俄狄浦斯一样,在于狂妄。可是俄狄浦斯我们却要同情很多,为什么?因为克瑞翁虽然狂妄,他却没有俄狄浦斯的冷漠。如果故事在第二幕就结束了,那么索福克勒斯大概就称不上是最富有悲剧意识的诗人了。在安提戈涅被处死以后,伊斯墨涅出来告诉我们,安提戈涅是克瑞翁的儿子海蒙的未婚妻。从海蒙和他的父亲的对话和后来的故事,我们也知道了两个人是相爱的。然而正如我们做预感的,克瑞翁并不在乎这些。在他的眼中,正义是不会向这些女人们的事情妥协的。?  论文代写 http://

  国王的儿子看到,他的父亲正是在狂妄中逾越了自己的界限。可是克瑞翁却依然觉得自己是在忠实于王位的职责。海蒙自杀了,当他的未婚妻安提戈涅死去的时候。天上的神也开始发怒了。克瑞翁这时候才意识到自己的狂妄,但一切都已经太晚了,最后他明白了一个道理:一个人最好是一生遵守众神制定的律条。从这里,我们似乎感到爱与正义的背后真正的实质是:法与自然的对立。?
  二、法与自然?
  法与自然的问题有着很深远的历史,从古罗马到古希腊,经过中世纪直到19世纪,有一批思想家,他们被称为古典自然法学者,他们的理论也因此被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就法与自然的关系而言,不外以下几个问题:?
  正当权利是权力赋予的还是自然赋予的??
  正义来源于实存法还是自然法??
  法是权威者的命令还是神的权利??
  解决以上问题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人的本性就在于对未知世界的好奇,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自然法不是自然科学中所说的自然规律,虽然两者在英文里基本上是同一语词(natural law 和law of nature )。自然规律是描述性的,属于事实领域的知识;而自然法是规范性的,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属于道德领域的知识。但休谟告诉我们的是,自然法理论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从是(事实)里推出应当(规范价值)的,我们是靠考察我们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本性来认识什么是善,以及我们应当做什么的。亚里士多德在实际的观察中得出了一个结论:自然界有一种秩序,引导植物和动物的生长以达到一个目的,即他们的成熟状态。蝌蚪的目的就是生长成为成熟的青蛙。不同的物种有不同的天性、特点与能力。一个好木匠就是手艺好的木匠,好琴师就是通过不断的练习、演奏起来轻松自如的琴师。万物都有自己的目的,人也不例外,人应该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使自己变得优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天性就是追求快乐、福气和兴旺。这也就是应当,就是终极善。[2](P.82)?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圣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也是从人的自然倾向中推出善来的。他认为人们自然倾向于的事物,应当被认为是善。自然倾向就是善,就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而自然法又是永恒法中人所参与的一部分。理性的善的命令也是自然的,就像自我保存的本能和性本能一样。每个人的理性都是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顺应人本性的自然倾向也就是人的道德责任。那些不合理的、反社会的、犯罪的行为在托马斯看来并不是人的正常本性的表现,而是对人的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正像自我保护的自然本性,而某些人在某种情况下的自杀冲动则是病态偏离。?
  17世纪的霍布斯与洛克同样用人的天性需要来解释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与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3](P. 44)洛克解释人平等的理由,认为源于人都是全知全能的上帝造的。?
  以上的这些名家的观点里,我们可以认为,所谓自然权利所保障的,就是人的天性自然的需要。生命与财产的自保,不受强制的自由,就是人的天性,人的自然需要。而当一个人孤独生活时,无所谓权利不权利,只有与他人结成社会,为了使他人尊重,这些天性的需要就变成了权利。天赋、自然的东西就是生来就有的东西,论文联盟好比我的眼睛,不是谁给我的,是我生来就有的,我自己不会伤害自己的眼睛,但因为与他人结成社会,就要求别人尊重我自然拥有的东西。?   
  当然,争议马上就会出现。什么是人的天性?贪婪是不是人的天性?攻击性、侵略性、以强凌弱、以众欺寡是不是人的天性??
  我的回答是:以上所说,确实是人的天性。所谓天性,他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无法人为改变、根除的东西,我们可暂时压抑住某种天性的表现形式,甚至将自然欲望压抑到潜意识中去,但天性之为天性,就在只要条件许可,他就会顽强的冒出头来。任何社会制度,都并不会创造或根除人的天性,它只是决定如何掌握人的天性,决定着人的天性能否表现出来或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今天,人们不是借着恐怖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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