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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偷税举报“1元奖励”的法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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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偷税举报1元奖励的法理之争
 1元奖励引发诉讼
  2011年5月11日,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电脑椅后索要发票时,数码城经营部营业员称如要发票还要再交20元的发票钱论文联盟。任乐亮认为,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5月18日,任乐亮将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经西工区国税局调查,任乐亮举报属实。
  6月3日,西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任乐亮,对他举报的案件,国税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他到国税局领取举报奖1元整。
  后来,任乐亮收到西工区国税局的一个特快专递,内附领奖通知书一份因任乐亮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作出1元钱的奖励。限九十日内带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任乐亮百思不得其解,为了举报这个案件,他积极向西工区国税局提供有关证据,还对违法商家进行指证。他往返十多次,光坐车就花了50多元,还不包括误工费,西工区国税局对他的奖励却只能够买瓶矿泉水。   http://
  据任乐亮了解,洛阳市国税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对他作出1元的奖励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违反其对外公开承诺。更重要的是,他有一种受愚弄的感觉。西工区国税局整天宣传举报有奖,护税光荣,而他根本没有体验到光荣,他不知道国税局的这种领奖通知是在鼓励他的举报行为还是打压举报人的积极性。于是,任乐亮将西工区国税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数次起诉商家和单位
  今年42岁的任乐亮,是洛阳市西工区人。此前,遇事爱较真的他已经和商家多次对簿公堂,官司也有赢有输。
  2008年3月9日,任乐亮在洛阳市某眼镜公司花了1962元购买镜架一副。任乐亮以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自诉,金属镜架是上海野尻眼镜有限公司生产,其镜腿上的玳瑁是二次加工添附上去的。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商品时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欺诈成立。法院判决,任乐亮将原镜架返还给被告,被告退还任乐亮镜架款1962元,支付赔偿款1962元。宣判后眼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1日,洛阳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2008年4月19日,任乐亮到洛阳一家商场购买了贵州某酒厂生产的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两瓶白酒,共计人民币1236元。
  任乐亮认为该产品为冒用绿色食品标志,于是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购物款的2倍即2472元,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乐亮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所购买的酒的真实情况。2010年9月6日,老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任乐亮的诉讼请求。
  任乐亮另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官司是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任乐亮认为洛阳王府井百货虚假宣传,向洛阳市工商局举报,洛阳市工商局以现场未查获为由不予立案,任乐亮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政府审理认为,任乐亮与洛阳市工商局的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其复议申请。任乐亮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任乐亮作为商品的购买者,申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不予立案有祛律上的利害关系。
  9月12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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