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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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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之反思

摘 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贡献给我们的不仅是一种理论和一个学派,还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和认识法律的不同视角,而任何一种单一的研究方法除了有它自己的独到和深刻的地方之外,都不足以全面的认识法律现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长处或优点在于它划清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满足了人们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以及实现了对法律的严谨精确,极富逻辑性的分析,同时其忽视对价值目标的追求,缺乏批判精神和把法律视为封闭的体系,缺乏社会适应性是它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方法论 反思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深远的法哲学理论和学说,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的西方法学理论界极富影响力,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他的信徒奥斯丁开创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体系,凯尔森以他的纯粹法学而久负盛名,二战以后,随着纽伦堡审判的举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受到了严厉的批评,但20世纪60年代,在哈特与富勒,德沃金的论战中产生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且在西方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与社会法学,自然法学并立成为当代西方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西方法学流派中重要的一派,自然有它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其研究方法的认真反思,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的认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身,并从中吸取有益于我们的东西。 论文网 http://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哲学基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中的一个流派和理论形式,它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严格区分立法学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法律制度中提出一些基本的概念,观念和特点,将他们同其它法律制度中的概念,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共同的因素①,这样一种独立的流派和理论形式真正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
   从历史背景来看,在当时的资本主义世界中,资产阶级已经从一个革命的阶级逐渐转变为保守的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作为思想理论武器的自然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建立稳固政权的需要了,需要对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法学理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用而生了。
   从哲学基础来看,实证主义是其产生的哲学基础,实证主义哲学排除一切行而上学的虚幻的前提,而只讨论可以由经验实证的命题,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是孔德,其基本倾向是对哲学研究对象和方法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指出哲学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 代写论文 http://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贡献给我们的不仅是一个流派,一种理论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视角,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它在法学研究方法方面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方法论上的纯粹性。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目标之一,如凯尔森在他的成名著作《纯粹法学》一书中,就开宗明义的提到如果它被称为是一个法律的纯粹理论,那是因为它只探讨一个以法律为取向的认识,也因为它基于此认识,排除了所有不被确认为法律的事物。将法律的分析方法与心理学的,政治学的等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分别开来,保持方法上的纯粹性。
   2、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一问题源于哲学史上的休谟问题,在英国哲学家休谟看来,面对善恶(价值)等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这一问题不仅带来哲学上的思考,由此也影响到了法学的研究。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法学只与事实有关,而与道德(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种客观的研究只能以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形式上的结构为对象,而非其内容,因为法律内容无法经由科学上的认识所能理解。凯尔森指出人们通常认为,确实存在着象正义这样的东西,只是不能明确的予其以定义;显而易见这种主张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对人们的意志和行动而言,无论正义多么必要,它都是无从认识的,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③。这种主张法学研究中价值和事实的区分,增强了法律的客观性,自主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讨论是什么而绝不讨论应该是什么,从而使法学从不确定的,无形的自然法阶段进入到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阶段。  
   3、 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指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语义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他指出,法学家不应该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法学理论,而应致力于分析法律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被使用的,他在《法律的概念》这部著作中指出,法律的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种的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词语,概念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方能确定他们的意义。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优点
   1、 划清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界线,使人们在不受其他学科干扰的情况下在法学内部达到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就是法律,要求人们做份内之事,其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分离,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学只讨论是什么即实然的问题,而不讨论应该是什么即应然的问题,从而使法学从无形的自然法阶段进入到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阶段,有助于保证法律的客观性,从而使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适用同一法律其结果都大致相同,防止人的主观随意性带来的不公正现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法律制度,概念的形式和结构等法律问题,而对法律的好坏不作价值判断,将应然意义上的问题剔除出法学领域,避免以道德的名义使法律成为暴政和专制的工具,避免法律使用的随意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法律视为封闭的规则或是规范体系,法学就是研究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通过严密而富有逻辑的规则体系,使法律获得了自主性。的确,法律作为一种人类创造物,有其自身独特的内容和结构,要达到对法律的真理性认识,必须首先要对法律本身有深刻的认识,在这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提供给我们的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其中也不乏有对法律的科学性认识。 代写论文 http://

   2、 有助于实现对形式正义的追求。分析实证法学强调法的中立性和价值无涉,通过排除各种人为因素,使法律成为最具正当性的非人格化的行为规范,它不问法律的实质内容如何,但必须是内部协调一致的,它依赖一套内部逻辑一致的法律规则来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国家权力只能从法律中获得其存在的正当性而非道德等其它因素。它通过建立一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则系统,通过客观,独立的规则之治,达到法治的理想状态,实现对形式正义的追求。
   3、 分析严谨精确,逻辑性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通过对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实在法的逻辑分析,理清了法律的概念,对象和范围,对日常用语的使用所引起的混乱进行了清理,将非法律的观念一律清除出法律领域,其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严谨精确,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如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即命令,义务和制裁,他对这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而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则认为法律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构成,并对两者的关系做了深入精确的分析。因此,在阅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著作时感受到的是一种极富逻辑,抽象,语言精确的美,难怪有人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种绅士味十足的理论。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不足 论文代写 http://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在帮助人们认识法律现象的过程中,有着其他流派所无法比拟的长处,但如果把它无限的扩大,又可能使其走向极端,因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都不足以实现对法律的全面,科学的认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本身也存在着自己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也正是它遭到其它流派批评和指责的主要原因。
   1、 忽视对价值目标的追求,缺乏批判精神。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对法律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而对其良法或恶法的性质不予考虑,完全排除价值分析,使法学研究只有法律的躯干而无法律的内容,使得法律不再是善,自由,正义等终极价值的体现,而成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如果把法理学完全局限在对法律规范的考察上,这种法律规范的内容又由谁来关心呢?如此的纯粹法学,失落了法理学的人文关怀,沦落为一种纯技术的分析,难怪被指责为一种工具主义法学⑤。法学作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要完全实现价值中立,即不现实也不可能,欠缺价值的考量,人文的关怀,法学的研究只不过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智力游戏而已。
   2、 把法律视为一种封闭的体系论文联盟,缺乏社会适应性。至少是为了分析的目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法律视做一种封闭的规则体系,将法律当作自己自足的逻辑统一体。事实上,法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没有办法不和人类的正义观念,价值标准和社会需求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法律也应该随之变化,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法律为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导致它很难适应社会变化,当然在法律的内容和人们的正义观念,价值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另当别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面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大潮,一种封闭的规则体系就难以适应了,应该是法律去适应变化的社会,而不是社会去适应封闭的逻辑规则体系。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参考文献: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3
  ②[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15
  ③ [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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