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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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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 作文 http:///zuowen/
[摘要]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法理学教师的驾驭能力较弱、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出现。用社会事件带动法理学的学习、结合部门法展开法理学的学习、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法理学的学习、让批判的精神贯穿法理学的学习有助于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当然对法理学教学的探讨也需要不断持续下去。
  [关键词]法理学 抽象难题 批判精神
  [作者简介]范振国(1978-),男,吉林吉林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李光宇(1970-),男,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141)和2011年度吉林财经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IOXBl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2-0141-02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的法理学历来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一环,然而这却难以掩盖法理学教学抽象难懂的尴尬境地。研究为何法理学教学过程会出现抽象难题以及如何破解该难题就成为每一个讲授法理学的老师无法绕开的课题。本文试图在上述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理学教学贡献自己来自教学一线的思考。
  二、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成因
  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该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刻分析。笔者认为下述三个方面原因导致了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出现。
  (一)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
  作为一般法律科学的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有学者甚至将法理学与法哲学互换使用。客观上讲,法理学本身的确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这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正是因为法理学自身一定的抽象性才使其具有更大范围、更大程度的解释力,因为一旦一个事物是非常具体明确的,那么其适用范围也就必将大大缩减,其解释力也会随着其适用范围的缩小而受到相应的影响。那么也可以说,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也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的本性使然。当然也正因为如此,总体来说,法理学的抽象性也会体现在整个法理学教学过程中,那么学生感觉到法理学的抽象难懂其实也就不足为奇了。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法理学教师的驾驭能力较弱
  其实这和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是有一定逻辑关系的,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任课教师对法理学教学过程的驾驭能力。一般来说,法理学教师对法理学的理解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深化的。在一个特定的时段,教师的理解必定是有局限的,这种理解的局限性会不时体现在其教学过程中。教师们普遍有一个感受:自己理解最深刻的地方常常是讲课时教学效果最好的地方,自己讲得得心应手,学生们也听得津津有味;同样的道理,那些自己都没有理解清楚的地方,讲起来就会觉得特别别扭,学生也会感觉索然无味。因此,如果老师对其所讲授的法理学理解得不够深刻,那么在教学环节中就会影响学生的接受。除此之外,笔者更想着重指出的是,教学过程中还会出现下面的情况:老师对所讲授的法理学内容理解得比较深刻,但他却不能将其对法理学的理解通过有效的方式传授给学生,导致学生难以接受。这种情形在很多年轻的法理学教师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可这又是他们作为一名法理学教师必须认真对待的。正是因为法理学教师对法理学教学的驾驭能力存在局限,才让有些学生听得一头雾水,感到抽象难懂。
  (三)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
  人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如果对某个事物抱有浓厚的兴趣,那么他就会想尽办法去了解它、研究它,在了解、研究的过程中,他对该事物也会有更深刻的认识,随着这种认识的深化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助推其对该事物的兴趣。可是,如果一个人对某个事物根本没有兴趣,那么通常来说他就不会花更多的心思在该事物上面,久而久之他也就对该事物越来越没有兴趣了。一些学习法理学的学生在这方面就是鲜明的注脚,他们总是觉得法理学太过抽象,对法理学学习总是提不起兴趣,这必然会影响其对法理学的理解,这样他们就会感觉法理学越来越抽象。  论文代写 http://
  三、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
  在探讨了导致法理学抽象难题的原因之后,找到应对办法也就成为下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显然法理学本身学科的抽象性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教师如何声称法理学不抽象,实际上都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从提高任课教师对法理学教学的驾驭能力、激发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出发也就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是长久之计。
  (一)用社会事件带动法理学的学习
  研究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寻求自觉,寻求对法律的性质以及它的社会背景的某种程度的透彻理解。离开了具体生活的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具体生活讲授法理学就容易陷入说教,最后的结果会让学生感觉法理学只是一些抽象理论的堆积,干涩而难以接近。用生活中的热点社会事件带动法理学的学习应该成为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积极倡导、践行的方式。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教师就可以比较生动地将法理学的内容呈现给学生,就可以引导学生学会用生活之隋去体会法律之理。
  比如,法理学中强调对权力的限制。一味地空谈不免有些枯燥,如果通过我爸是李刚这个社会事件的引入就可以将理论变得鲜活起来。一句我爸是李刚不仅成为流行的网络热词,也成为人们私下调侃的谈资,但这个事件更应该引发人们深层次的思考对权力限制的思考。李刚之子李启铭为什么会说出上面那句雷人的话?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他父亲手中握有权力。但我们又知道这种权力实际上并非其父亲个人所有,这种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可是由于权力的实际行使者与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结果就导致了权力的异化,权力不仅没有为论文联盟权力的所有者服务,反而成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成为屡屡侵犯权力所有者的工具。通过这样的社会热点事件的适当引入,就会让学生看到法理学绝非是想象中的那般抽象难懂,法理学的学习也可以是具体生动的。  作文 http:///zuowen/
  (二)结合部门法展开法理学的学习
  尽管法学经常被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应用法学),但事实上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从来都是水乳交融的。作为理论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理学的学习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知识的支撑,尤其是部门法知识的恰当引入会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等内容。如果教师只是就理论讲理论、就法理学讲法理学,尽管表面上讲得头头是道,但学生却会听得云里雾里,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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