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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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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理学思考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一.何种权利?谁之义务?
  现代社会中,宪法将接受义务教育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可见法律开始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调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有责任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然而,在我国的某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经济状况困难而又多子女的家庭里未成年人失学情况严重,这些父论文联盟母未承担起保证子女受教育的义务,他们不是不想承担,而是无力承担: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半免费教育"学费可免,书本费和杂费还得要交。从统计学上来看,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某一商品的需求量是一种内在的"恩格尔变量",一个家庭的收入越少,该家庭收入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购买食物的支出就会下降,我们常常将这种称之为"恩格尔系数"的变量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把教育看做是一种商品,把它放在恩格尔系数高的贫困地区,显然不是必需品,不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对于收入很少的家庭来说,食物才是能保障他们最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商品。一项权利的行使不能脱离另一些权利的基础,就像改善性权利是建立在保障性权利之上一样。作为改善性权利的受教育权是不可能也是不能代替或先于基础的保障性权利--生存权而实现的。所以我们无法要求一个贫困家庭响应国家号召,遵循法律规定负担起子女们接受基础教育的义务而可能迫使他们放弃生存的权利。国家应该挺身而出,先于家长们承担起义务教育之义务即完全免费。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不管哪项权利的产生,目的都是保护某种利益。行使一项权利,是可能会通过这种权利的活动而得到利益的。固然,个人会从受教育权中获益,然而在这项权利的行使活动中,更大的受益者是国家。公民是国家的具体组成要素,国家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国民素质的高低,而教育就是提升素质的必经之路。基础教育在其中扮演着坚定的基石之角色,它承载着的不但是培养现代化建设的未来人才的重任,更是保证一个国家文明的延续。在经济学中有这么一个外部性理论:某个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对另一个经济主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而这些情形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而若经济主体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溢出效应,则称之为"正外部性"。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将"正外部性"这个经济学概念用在对义务教育的论述中,他认为,少年儿童接受的教育不仅有利于他们自己和家长,并且其他的社会成员也会因此受益,因为孩子获得的教育将促进社会的有序和民主从而有助于其他公民的福利。正是由于这种"正外部性"无法确认全部的受益对象,所以受教育者和家长们无法向受益者们收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仅由学生和家庭负担教育成本,那么教育供给将不能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这时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就有必要介入进来,承担起对义务教育成本的补偿。  http://
  从由"恩格尔系数"做出的推导到自"正外部性"引出的分析,明明白白地突出了一点:义务教育固然是公民的义务,但更加是国家的义务,而且国家不仅要承担这个义务还需要积极地承担。那么由此看来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更倾向是一种社会权利,因为社会权利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积极的承担起实现权利的义务。在这里有一点想强调一下,个人认为只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具有更多的社会权性质,其他阶段的受教育权兼具自由权性质和社会权性质并且更偏向为自由权。自由权的法哲学基础是自然权利,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公民对其享有可以选择实现或不实现的自由。受教育权在其它教育阶段如幼儿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正是具有自由权的如此性质,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却与之不同,国家不仅不得制定侵犯公民该项权利的法律,而且还得制定相关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并且就我看来,由于社会权利是以保障整体社会生活的和谐为目的的,所以作为社会中的个人对这种权利是不得轻易放弃的("不得轻易放弃"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是义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与其说是个人的自由权,不如说是一项社会权利;与其说是公民的义务,不如说更是国家的责任。而正是基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国家才应积极的负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义务教育水平实际上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必定会从义务教育中得益,而且其之利益非但不与所谓的"教育产业化"之投资-受益理论相违背,还将实际高出不知多少。  
  二.权利之本质
  无论是两千多年前我国孔子提到"有教无类"思想,还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认为教育权乃是"天赋人权",无不反映出"平等"是人类社会延传的古老的教育理念。而现代法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方面,也一直强调着"平等"这个词眼。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也有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我认为法律上规定的受教育平等是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的平等,也就是说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然而,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来说,受教育权之平等必须是落到实处的平等,是每个主体都能实际享有的平等。2008年教育部部长周济表示,西部地区义务教育普及率达98%,2009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我国的义务教育普及率已达到95%以上,从这两个数据上看,我国的适龄儿童受义务教育的初步机会已基本均等。在教育大致普及之后,更应该追求的受教育过程中的公正待遇和平等的教学质量。由于长期以来"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似乎优先满足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好的学校和更多的教育投入集中于城市,无论是师资等软件方面还是教学设施等硬件方面,城市教育资源都要多于且好于农村。农村和城市构成整体的社会,生于城市的处境较有利的受教育者较多地享有了的教育资源其实是社会公共资源。这样来说,基于社会公正的要求,为了平等的对待接受义务教育者,提供实质的同等的资源,国家必须要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那些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环境的孩子身上。当然,这些受教育者本身也具有国家赋予的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如果没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不足时,受教育者可以向国家提出教育设施的请求权而且国家并不能拒绝,应对其中适当的教育资源予以供给。当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受教育者的教育资源请求权的充分实现还是要建立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上并逐步的达到的。 论文网 http://
  不仅城乡之间存在着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即使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也存在着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不均衡,重点学校就是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产物。当社会的资源被整合然后并未被平均配置到各个学校,而是优先投入到某几个"重点学校"使得这些学校教学成果斐然时,这些学校必然成为学生和家长追逐的对象。高分学生的加入以及不菲"赞助费"的投入,使这些学校的教育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却导致区域内的其他学校与之差距越来越大,资源越来越少,基础教育遭到破坏。这对普通学校的孩子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因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是一种公众资源,孩子们本应平等享有,但是现在却人为的将好的教育资源集中在部分孩子身上。可能现如今我国的优质教育资源有限,不可能让每一个孩子都受到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但是这并不是重点学校成立的理由。那些非重点学校的学生们不应该成为教育资源短缺的风险承担者,也没有牺牲自己的权利成全别人的权利的义务。也许有人要说凭分数或金钱进入重点学校那是竞争的结果--学生间的竞争或家长间的竞争,也算是市场体制下公平的体现。但是,义务教育不是市场经济,它并不需要竞争,它需要的只是公平--绝对的平等。因为它是一项人人都拥有的社会权利。三.义务之关键
  正如前面阐述,义务教育主要是国家之义务,而其中最关键的是财政拨款的义务,当国家没有很好地尽此义务也就是不能向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者提供完全免费的教育时,他们的受教育权就难以充分实现。早在2005年,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能够将义务教育做到免费教育。而我国至今还不能完全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我国财政部门认为,中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制约了国家在教育事业上的投入。但是人均GDP远低于我国的一些不发达国家在教育上投入的财政性经费占GDP的比重都超过我国,尤其是古巴,前几年的教育支出已占GDP的6.3%,1993至2008年,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只有06、07和08年超过3%,其中08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历史最高,也仅为3.48%,低于世界水平。2010年2月10日,教育部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促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目标的实现"回溯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出,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而再之前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这一十多年来被反复强调的"4%目标"时至今日仍然只是"促进",不禁令我们疑问:这个目标真的这么难以达到吗?义务教育之费用真的这么难以承担吗?2008年国家审计总署对16个省54个县的农村教育经费所作的审计结果显示,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虽实现大幅度的增长,但是29个被审计县有1.1个亿教育经费投入不及时或不到位,46个被审计县1.15亿元教育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且挤占挪用的部分占国家划拨教育经费的60%。这还只是全国2800多个县中的54个县而已,可见我国被滞留、挤占、挪用的教育经费有多么惊人。可以说,行政纵向管理层级过多,各层利益分配受到干扰,这是导致教育经费产生消耗的原因之一。然而即使在同一层级政府眼里,教育又往往不及建筑、交通、工业等产业重要,其所能得到的财政性经费必然是不多的。一些地方官员认为把财政拨款用在经济领域,才是拉动地方GDP快速增长的正道,因为造工厂、盖楼厦、铺马路这些都是短短几年就能看见成效的。而若投入到教育领域,在几年甚至是十几年内,对GDP增长的拉动是不明显的。功利的"GDP"主义左右他们的思想使他们忽视了划拨基础教育财政经费是国家应尽的义务,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也应尽到把国拨教育经费落实到位的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几年,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力度,是一件值得肯定和高兴的事情,这将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但是,为何"4%目标"18年来一直没有实现?尽管新《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有明文规定,但不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或不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并不在少数,却鲜有责任人被问责。一味的只是在法律法规条文中重复、强调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没有什么意义。必须切合实际的制定一系列推进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和均衡的具体量化指标比如,针对不同地区及同一地区不同质量的学校制定生均培养成本以及这些地区或学校间的生均培养成本相差多少才能认定为均衡安排了教育经费。另外,还需强化教育经费监管机制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并且公开审计结果以接受公众监督。有具体的措施才不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才能保证4%乃至更高总量目标早日得到均衡实现,才能使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之义务得到真正的履行。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参考文献:
  [1] 刘冰.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绝对权利属性及保障[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2)
  [2] 陈运生. 受教育权及其保障[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03) .
  [3] 吴遵民,邓璐. 我国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政策研究的历史走向[J]. 基础教育, 2010,(06)
  [4] 阮筱棋. 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D]. 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硕士论文, 2009 .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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