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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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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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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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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论文网 http://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利。不同国家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调整取决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隶属法系、法律传统以及学校教育机构的性质。本文采用法理学和比较的方法,首先探讨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最后推理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
从公立学校教师自身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的产生和职业定位与国家的教育控制权和学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关,它是伴随着教育权力主体的转移、教育纳人到国家权力视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教育发展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这种超生物遗传方式最早在原始社会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长者的一种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形态、内涵的日趋完善,家庭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成为文明社会普遍存在并保护的第一教育权,至今我国宪法仍然保护这种天然的教育权。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开始涉及教育领域,但是这时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种社会活动,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间接的手段,如采用科举选士等人事选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国家教育权的真正出现。各国普遍建立了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国家教育权普遍强化,并成为现代教育权的主体,这里并不否认巴甫洛夫的神经系统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可塑性的论断。情绪性问题行为的产生,常常是触景生情,缘物而发。因此,它始终离不开客观的作用,文化宣传品和武打片、连续剧、小儿书、电子游戏机等,对这种问题行为的产生起了催化作用,引起儿童的模仿是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挫折引起的攻击、淡漠和幻想这是儿童受挫后无可奈何的态度。如果儿童多次受挫,必然导致行为矫正上的回归,即出现反复。情绪性问题行为矫正的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就在于它触景生情,缘物而发但作为教师绝不能因为易出现反复而丧失矫正的信心,要善于抓反复,反复抓,要尊重儿童,相信儿童,以降低儿童心理上的焦虑和挫折,防止频繁出现反复。 代写论文 http://
(4)智能性问题行为。这种问题行为的产生,多是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缺乏自信心,学习不适应,成就欲望低。低年级基础不牢固到高年级学习跟不上。这与儿童在一定生活条件和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内心体验相联系。教育过程中不能对这些儿童失去信心,应从他们身上发现闪光之处,激发他们的求知欲,表扬要多于批评,奖励要多于处分,在教师和家长的帮助下使儿童把学习搞好
(5)社会性问题行为。这种问题行为的人数不多,其顽固性、危害性最大,矫正相当困难,他们往往同社会上行为不轨的人扭在一起,形成流氓、扒窃团伙。矫正这类问题行为必须同家长取得联系,切断其与团伙的线索,在必要的情况下家长、教师要下决心,如向公安部门报告,争取多方的配合与支持,共同对儿童施加影响,并且力争做到为儿童保密,相信他们,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矫正过程中,这种问题行为也会出现反复,教师和家长要特别重视。
1.多种问题行为集于一身的儿童,一种问题行为得到了矫正,而另一种问题行为趋于严重,如人格性问题行为矫正了,而智能性问题行为和情绪性问题行为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人格性问题行为和情绪性问题行为处于显著相关水平(皮尔逊相关检验相关系数为0.94),在这种情况下,矫正方法的选择上应更为讲究。 论文代写 http://
2.对低年级学生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只能采用谈话法,而无法采用问卷调查,但谈话过程中儿童的问题行为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出来,使低年级儿童的问题行为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3.社会性问题行为,学生及家长顾虑较多,调查有一定难度。各国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承担举办和管理教育的职责。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一开始就把教育视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责。
国家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保障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主要基础之一,就是国家对教育过程中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对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师范教育体系、培养受过专业训练的教育者,对于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国家通过培养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师队伍来保证并不断扩大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同时确保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鉴于公立学校教师在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都把教师纳人到国家公务系统,或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可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之间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代写论文 http://
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历来就是存在的,这种关系源于教师职业的产生和特点,是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法律规定对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实施资格考试、招聘录用、培养和培训、考核与评定、职务晋升与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教师必须服从这种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学事务时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法律规定的。当然,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教师仍是国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机关掌有教师管理的绝对权力,教师则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任免、奖惩等仅适用于内部人事管理的权利义务体系。实际上二者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类似于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198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之后,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开始改革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虽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具有公职身份,但他不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行政级别系列的公务员。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时,不具备内部管理权利义务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权力和服从义务不像以前那样具有职位层级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行为、罚款或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教师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权利为由通过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同时,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所属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侵犯教师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教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http://
二、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属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也不例外。我国学校内部主要存在三种岗 位,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从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在当代中国社会转轨的过程中,学校教育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教师的工作环境和从业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教师专业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l966年l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发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教师职业是建立在有关学科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门性强的社会职业,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长期研究,获得并保持专门知识和特殊技术,承担着对学生和社会进步的责任,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才能适宜教师职业。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努力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崛起,教师职业进入G0ds0n所称的恪守原则的职业精神时代。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教师可以以稳定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是白谋职业、自立发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识和信息技术的时代,教师已经不应是市场化公民社会中瘦身政府的代理人和企业式的服务提供者。新的教师职业不能只成为技术性工作,为了实现教育标准化和追求考试成绩只关注教学技术而忽视教育目的,工作强度无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门的雇佣员工那样;也不能固守原来僵化、不鼓励创新的教师公务员管理模式。教师(包括其他专业)需要接受市场的冲击和重塑政府的更强的控制和监督,教师将由一种熟练职业转为专业运作方式,这论文联盟会使教师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发生改变。一些国家在教育私营化和分权化政策的冲击下,公共部门的雇佣模式开始转向一种合同雇佣关系,赋予学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权。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教师由与国家、政府结成服务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教师的工作条件受私法下雇佣合同的调整,教师的义务可以由作为法律雇主的学校与教师在个体或集体的基础上双边协商决定。在公立中小学校教育领域,教师的权利和教师劳工关系在几股力量的冲击下被重新塑造,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此特征,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约精神越来越多地渗入到教师管理领域,影响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和从业方式,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法律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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