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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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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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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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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2
(一)信息传播权受真实、客观原则的限制
公民行使信息传播权,必须保证传播信息的真实客观,符合实际情况。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以讹传讹、制造社会不稳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传统媒介已经和网络互联互通,公民无论通过什么媒介传播信息,最终都会来到网络上,形成网络舆情。一些热点事件被关注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情,直接影响现实社会。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公共事件,都是由传统媒介报纸、新闻等发出后,来到网络上,传统媒介和网民大规模跟进,形成网络公共事件,左右现实社会事件的处置。如2008年以手机短信传播的四川广元柑橘发现小蛆状的病虫的虚假信息,在手机短讯和互联网络中呈现数量级般的传播速度,导致当年全国柑橘卖不出去,据不完全统计仅湖南一省橘农的损失就15亿,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信息的传播坚持客观真实原则,避免带有主观偏见的煽情信息和宣泄个人情绪的信息传播,是维护网络秩序的基础。
(二)信息传播权受国家信息安全的限制
国家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信息安全一般是指信息发布、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程度与状态,可分为政治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文化信息安全、军事信息安全、外交信息安全和舆论信息安全等。公民来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掌握的信息涵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传播自己掌握、采集、存储的信息,必须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的限制。特别是传播一些涉密、敏感的信息,必须避免接入公共网络,内部信息传播设备必须接受国家信息安全部门的技术检测,避免木马、间谍软件或技术暗门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片面、虚假、歪曲的信息,会误导资本、扰乱市场;忽略传播设备的技术监管,核心技术失控、网络漏洞以及黑客、病毒等都可能使大量财富瞬间化为乌有。2008年我国网络安全事件6.7万余起,同比增长了近三倍。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交易安全,就没有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所以,论文联盟http://信息传播权的享有,必须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公共利益安全和不损害他人利益安全。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材料保护法第23条规定在线企业收集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信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为增进公共利益者;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主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者;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当事人书面同意者,除此之外,构成违约行为。[4]136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三)信息传播权受未成年人利益的限制
在成年人的信息传播权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未成年人的权益受优先保护。这是因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生理因素决定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各国都有别于对普通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如新加波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规定,新加坡政府对因特网经营者的管理建立了类似于广播一样的许可体制,同时辅以过滤未经允许内容的技术措施,要求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共同对排除网络色情和反政府的内容负责。对那些被认为是对民族道德有害的国外的网站和网络新闻小组,实行进入封闭[2]136。其中网络服务者和使用者负有共同排除网络色情的责任,就是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作此规定的。2011年8日韩国国会通过《青少年保护法实行令修正案》,该法案于11月20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案,将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行网络游戏深夜关闭制,即从零点到清晨6点期间,网络游戏将对青少年自动关闭。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商,将从2012年2月开始,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1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17韩元)以下罚款。新的法案主要针对个人电脑,考虑到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在青少年中并不普及,因此针对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游戏的相关法令将推迟两年实行[6]。可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限制信息传播权的重要标准。 论文代写 http://
(四)依法享有信息传播权
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传播权,受世界人权法和国内法的限制。享有信息传播权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理由和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化特性,更不能成为侵权的助手。网络匿名特性使人们在网络表达中没有了身份形象的顾忌,非理性的极端形式的情绪宣泄和语言暴力易借助网络表达传播出来,并在网上易形成独立意见场。网络传播权所具有的无形性及便捷性导致探寻侵权行为的始发地难度加大,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人难以落实;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具有瞬间性和多发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则使责任的追究相对于有形侵权而言更加困难,即使能够如愿以偿找到侵权责任人,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证明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7]。针对这样的信息传播,网络监管机构在技术上给予限制就犹显必要。
目前,各国对成年人信息接受权的限制,主要是考虑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善良风俗、保护民族感情、防止恐怖主义和新纳粹主义等要素,对网络上的黄色淫秽信息、损害民族感情信息、危害国家安全信息的限制,限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利益,这些是网络监管立法的客观要素和政治要素。信息传播权在接受上述几方面的限制外,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法理依据,政府、公共机构、网络服务商、网络提供商和个人,均不可限制公民的信息传播权。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三、网络监管中信息采集权的保护网络的快速发展,网民数量的不断递增,网络的技术特性彻底改变了依靠物质载体传播信息的可控形态,传统媒介下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格局完全改变。新的信息传播格局,改变了政府易控信息的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封杀的监管模式。公民采集信息的方便、快捷都是传统媒介下所不可比拟的。
(一)搜索引擎下的信息采集权
信息采集权在互联网上获得宽广的实现平台,其中搜索引擎技术的应用,为信息采集提供了革命性的扩张路径。搜索引擎存储信息和锁定信息的能力远远超越传统信息载体的查询速度和数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CNNIC第72期《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显示,截至2011年11月底中国网民已达到5.05亿,普及率37.7%参见:CNNIC?第72期?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EB/OL]?http://www.cnnic.cn/research/zx/qwfb/201112?。使用搜索引擎采集信息的网民数量正在不断升高。《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搜索引擎用户达3.75亿,比2009年增加了9319万,增长率33.1%,搜索引擎功能也成为我国网民应用的第一大网络功能。参见: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而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3.96亿,用户增长放缓。参见:CNNIC.2011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研究报告[R]?http://www.cnnic.cn/dtygg/dtgg/201112/?而搜索引擎功能获取网络信息的能力是巨大的,Google等搜索引擎有在15分钟内将全世界网页存储一遍的能力。换句话说,只要信息被数字化,并与互联网接通,信息就自动进入失控状态,信息的拥有者将永远无法删除它,它会被网络上的信息采集者搜索并被采集到。 论文代写 http://
(二)信息采集权受限制的原因
在强大的网络搜索引擎面前,公民的信息采集权获得充分实现的同时,信息采集权的行使仍然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当今世界范围内信息安全被少数国家掌控,信息传播秩序不公平是公民信息采集权实现的主要障碍。当今世界信息传播格局:一是信息资源配置不平衡,呈现二八分立的格局。全世界20%的人口占有80%的信息资源,80%的人口只享用到20%的信息资源。信息富有国和信息贫穷国的两极分化严重,且在某些区域有加剧之势。二是信息流通不对等。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信息量,比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的多出百倍以上,众多发展中国家不能主动、有效地传播自己的信息和及时、充分地分享所需要的信息,限制了本国公民信息采集权的实现。三是信息传播秩序不公平、不公正。重要信息的发布主要掌握在少数信息机构手中,他们代表着少数集团的利益,垄断着信息采集、加工、发布、传播的全过程[8]。这样对公民信息的采集必然带来巨大的限制,且公民信息采集权的实现和国家实力、信息安全紧密相关,公民信息的采集必须依托国家。从国家对公民信息采集权的保护情况看,国家掌控的很多信息又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也仍然很严重。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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