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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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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论文代写 http://
在我论文联盟http://国绝大多数场合,制约和监督不加区分,甚至互相通用。但另一方面,在国家制度的设计中,我国以监督为主。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观念上对制约和监督不加严格区分,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的依据是什么?监督为主导的合理性何在?显然,搞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明确制约和监督的概念差别,而且对于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制约和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制约和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但两者的内涵不同。制约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当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则甲事物为乙事物所制约。自然界和社会中到处存在制约关系。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表达的是高度和距离的制约关系,公正会增进合作,而歧视则会侵损合作,所体现的是公正、歧视和合作之间的相互制约,等等。
  制约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内在性。制约是事物发展中的内在因素,由于这种制约,必然影响被制约物的发展。如一个人与疾病作斗争,就受到药物、疾病的症状程度、就医环境、人的心理承受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二是即时性,指制约因素对事物发展的实际作用。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即时的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没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移送到检察机关,公诉就无法进行,这就是即时制约作用。三是互动、双向特点,即当一种现象成为另一种现象的制约因素时,其他因素也会反制约于该事物。如在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上,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发展,而发展又会反过来保障环境。四是对等性,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制约要实现事物的和谐,就要求制约双方具有对等性,即任何一方不能太强大。一方独大就会破坏制约的抗衡,从而出现和谐秩序的破坏。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制约的四个特点中,对等性具有决定作用。内在制约是否有效,对事物发展的即时作用能否发挥,制约互动的质量,都与制约双方的对等性有关。所谓制衡,就是在制约双方力量对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互动性和即时作用的有效的内在制约。从自然界来说,日出日落,大海潮汐,秋风萧瑟,星汉灿烂,如果某一种制约力量被破坏,制约失去了对等性,自然界就会是另一种景象。社会生活更是如此。一个社会要形成和谐,社会的诸要素就必须处于一种对等的制约状态。比如关于人类社会中的权力制约,古代印度政治学者就设计过一种叫做政治几何学的制度。。
  如果说制约以双方的对等性为本质特点,则监督正好反过来,一切真正的监督都必须突出监督一方的优越地位。从词源看,中国《说文解字》中的监督是两个字:监,临下也。督,察也。将两者合起来,就成了自上而下察看的意思。而这个上主要表现为地位的不同。古代文献中有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的说法。。古代派兵打仗,在最高统帅旁边设若干监督官员的目的就在于监察和督促元帅按皇帝的命令用兵。而监督者之所以能够对最高统帅的决策产生影响,是因为它代表皇帝或是皇帝的化身,其地位的优越性是无可争议的。有趣的是,在英语中,监督同样由监和督组成,如监督supervision作为一个复合词,其中super,是在上的意思,vision,是看的意思,二者合起来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和控制的意思,与汉语中监督的含义大体相同。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那么,词源中这种监督者高于被监督者的涵义是否合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从政治上看,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通过授权形成的。制约产生于分权,而监督产生于授权。为什么人民可以监督政府?就是因为人民是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只是人民的打工者或公仆。反过来,政府却不能监督人民。世界上岂有公仆监督主人的道理?实践证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地位差别,是有效实施监督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地位差别,监督者就没有监督的威权,而没有威权的监督者,很难被被监督者所接受,必然会影响监督及其质量。
  监督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律性。监督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即监督和被监督者的关系,在民主法治国家是由宪法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监督不是任意的,不是谁想监督就可以监督。这种宪法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是监督者优越地位的效力来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我国宪法却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监督公民,或公民之间可以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进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狱政监督等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如果说监督具有法律性,则大部分制约与法律无关。但涉及权力制约的制度却是由法律规定的。监督的法律性还意味着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这是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监督的强制性使监督和社会生活中的建议有了明显的差别。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故建议不是监督。反过来,如果监督失去了法律的效力,也会变成建议。   http://
  第三,监督是一种单向性的行为。监督者的授权地位及其优越性必然导致监督的单向性,即只能由一方监督另一方,被监督方无权反监督对方。故我们生活中所谓互相监督是不成立的。比如,我国人大有权力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但其他国家机关没有权力监督权力机关,这是由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同的地位决定的。必须指出,单向性是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区别。如果我们在用制约和监督来设计制度时,忽略或甚至根本没有注意监督的单向性特点,就会监督制约不分,从而把监督和制约混为一谈。
  第四,监督具有外在性。监督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是监督者对于被监督者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不能自己监督,这里所强调的都是监督的外部性。所谓外在的约束,是指权力约束的力量来源于权力行使者的外部。比较典型的是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是权力的外部监督者。外部监督一般不具有即时性的作用,除非被监督者接受,否则就不能影响其行为。由此,外部监督要有作用,或者取决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接受,或者来源于更大权力源的力量。而归根到底,被监督者能够接受监督,在于监督者有更优越的地位。我们社会中经常有所谓自觉接受监督的说法,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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