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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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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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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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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法治论文联盟http://主义法理学概述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建立在礼治文明基础之上。礼包括了礼仪、礼节、行为规范以及由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春秋后期,由于奴隶不断暴动和新兴力量的崛起,原来维持奴隶制统治的西周礼治逐渐维持不下去了。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作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把成文法铸在鼎上,这成为我国古代法治主义起源的标志。到战国初年,从魏国李悝著《法经》到秦国商鞅变法,法治主义思想逐渐成熟。此外,还有申不害所讲的术,主张君主要用权术来控制臣民;慎到所讲的势,主张君主要有权势才能统治人民。韩非子则吸收和发展了上述法家思想,他认为,法、势、术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他在《韩非子八经》中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强调法、势、术均有其作用,是法治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其著作《韩非子》是研究、整理先秦法治主义法理学的重要文献资料。
法家法治主义思想之所以在春秋兴起,战国时期达到鼎盛,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与前古相比发生了深刻的历史转型。西周传统礼教已经礼崩乐坏,社会结构不稳定,新兴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商君书开塞篇》说到,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不及虞夏之时,下不修汤武之法,古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废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助也,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大者,先德而防;治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韩非子也认识到,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之策而御悍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五蠹篇》)相对于以往的道家无为主义、儒家的礼治主义而言,法家思想家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身所处时代的根本矛盾,所提出的法治主义理念内可以维持一国之统一,外可以富国强兵,故而适应于时代需要。
法家思想并不完全属于现代意义上所讲的法学,而主要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并且,法家思想家们并没有留下专门的法理学著作,因而想要探讨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实际上是要对法家思想进行整理、取舍,找到能够反映出法家对有关法的基础理论的论说史料并对其进行体系化处理之后,才能建构起来。因而本文将试图通过一条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人性论这样一条主线,寻找法家思想中的法理素材,从阐释学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阐释,以便总结出法家的法治主义法理学的基础框架。当然,对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的梳理仅靠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一体系尚未解释法治主义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与核心范畴,而只是对一些基本范畴做了不完整的解释,也没有对法治主义法理学从认识论上予以反思,进而无法对法治主义法理学从法本体论到法价值论进行根本性反思。因而本文只是对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的探微,目的在于为系统建构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与认识进路。
二、对法本体的阐释通过法律的君主控制
前面讲到,法治主义法理学是在儒家、道家哲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法的本体的认识,法治主义则吸收了道家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对法本体给予了法家的全新解释。当然,无论是道家还是法家,均没有直接对法的本体作出法哲学的阐述,而是在哲学层面对整个世界的存在问题作出了回答。单从道家与法家的思想内容来看,二者对世界的本体的认识进而对法本体的认识应该是相去甚远的,因为道家讲的是无为而治的放任主义,从根本上否认法的存在意义;而法家讲的是君主立法的法治主义,必须承认法的存在。但是,二者尽管在思想内容的展开方面有背离之处,而在本体论的认识方面却惊人一致。
韩非子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可见,韩非子对世界本源的认识,与道家思想一脉相承。但是,韩非子发展了道家有关道的解释,并以此作为法治主义法理学的基石范畴。韩非子所理解的道,并不是老子所说的虚无,而道是万事万物之所以如此之理,是万事万物的运动规律。因此,道存在于事物之中而不是在事物之外,更不是虚无、不可认识的。正因为韩非子把道作了唯物主义的理解,所以他否定天命鬼神,主张崇尚人力。这为法治主义的前提制定法提供了哲学基础。在无为主义的道家观念下,是反对制定法的,制定法律约束人民,违背了自然,也就违背了道。而韩非子认为万事万物都有运动发展的规律,那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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