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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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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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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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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在于把握一个时论文联盟http://代的文明脉动,凝炼一个时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个时代法学研究的场域,引领一个时代法律发展的精神走向。如果在一个时间切面上,有纷争竞技、自说自话的各路学说,而无相对稳定、大致认同的价值取向与问题面向,就意味着这一时期的法理学尚存在着内部空洞与外部紊乱,尚未实现形体与精神的统,尚不可能内在化于法律实践之中。毕竟,思想多元不同于各自为政,思想多元必须有一元化的价值观予以统摄和引领。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尚难以宣称建成了独立的法学派别,但是已在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方面形成了最初的分野,政治学视野、社会学视野、诠释主义、批评主义、综合主义等各类法学思潮的分野已初露端倪。而这种分野在过去一年的法理学研究中鲜明地体现了出来。
2006年法理学学术研讨与交流更加多样化,并且呈现出一种学科之间交融加强的趋势。这不仅包括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交流,还包括法理学(甚至可以说是整个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学科之间的交流。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各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举办的有关法理学的学术论坛、沙龙以及小型座谈会等对这种交流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法理学界延续着此前已经形成的命题,诸如法律全球化、法律理想图景、法制现代化、法治与和谐、法治与社会公平、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法学方法论、法律信仰、民间法等问题,继续精研深拓。与此前相比较,2006年的法理学研究表现出了以下特点:一是研究主体更加多样化、年轻化。近几年随着我国法理学学科建设的进展,在学术会议和学术出版物上,越来越多的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出自年轻学者之手,并且越来越多受过系统法学教育而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年轻专家的名字开始频繁出现。不过,在问题的对话方面,中国法学研究领域由来已久的学术与实践井水不犯河水的景观并没有根本改变。二是研究领域多元展开、主流依然不明。学术多元是法理学生命力的源泉,偏爱于价值方法、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等不同旨趣的学者辛勤耕耘,出版了一批优秀著作,有的学者还从流派创建的自觉意识出发有意组织了专题性学术会议、出版了专题性学术年刊,但是仍不能说形成了相对集中的、能够称得上是主流的研究重点。主流不明导致了人们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的继续追问和迷茫。三是宏论层出不穷,但价值观仍然四分五裂。即使在同一个学术区域,比如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人权哲学的研究、法学方法的研究等方面,学者们也往往是各取所需、单兵作战,很难说形成了稳定的了相同的学术共同体。四是问题与实践意识增强,创新成为自觉。韩杼滨在2006年年初撰文指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学研究,要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创新是繁荣法学研究的强大动力和不竭源泉。这一指导思想在法理学界研究选题和研究成果方面均有明显的体现。五是中国问题面向凸现,但尚乏进深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中国的和谐精神与人权保障等命题的提出,意味着法理学研究中中国意识在快速上升,但是这种意识到底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何种影响尚不明朗。本文将以2006年法理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为线索对上述特点予以说明,当然主要的目的在于反思与批判,而反思与批判的目的则在于能够在将来展开真正意义上的反思与批判。 代写论文 http://
一、法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问题研究
现代性问题其实是一个自中国近代开史以来就与中国学术有了纠缠不清关系的问题。人们对现代性的理解与表述虽然千差万别,但其中心指向却是高度一致的,即是近代工业革命颠覆传统生活方式之后形成的一种人类主流精神样态、价值观念、知识结构以及由之所形成的生活方式。笔者认为,现代性是以西方社会近现代发展进程为模本,以工业化、市场化、流动化、民主化、法治化为基本要素,以理性信仰为终极根据的一种社会理想图景或日意识形态。中国作为法制现代化后发型的国家,面对西方法治蓝本,势必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是整体移植、部分借鉴抑或完全排拒?上世纪90年代关于本土资源的大讨论可以看作是建国后对这一问题的第一次学术意义上的回应。这次讨论针对的主要是如何对待传统文化或民间秩序等地方性知识的问题,并未触及到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更根本、更一般的问题。2005年以来邓正来主导的关于法律理想图景的讨论则又一次旧话重提,引发人们对生存其间的秩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予以深度思考。邓指出,中国进入世界结构后,遭受着世界结构的双重强制:一方面,这种世界结构为中国在制度上强设了一个现实的未来;另一方面,这种世界结构为中国在话语论说上强设了一个虚拟的未来。这种双重强制不仅意味着自生自发的试错方式在当下中国是根本行不通的,还意味着中国在这种世界结构中不能只根据一己的视角来审视所谓中国的问题。因此,现代法哲学的使命就是思考中国究竟根据什么去反思和批判当下的世界结构?或者说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现实?正如邓自己所一再强调的那样,他写作的本意并不在于理想图景本身,而在于开放出各种话题。不过,他对自己所提出的问题也给出了基本答案,那就是他主张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其个性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其核心在于根据关系型视角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建进程。邓的观点遭到了学者们的强烈质疑,《政法论坛》和《现代法学》还为此开辟了讨论专栏。邓所致力的显然不是技术与方法的问题,而是世界观重构的问题。他提出的问题引发我们继续思考:如果世界观未得根本的反思与改造,一切法治的构想与设计是否都是南辕北辙,都将功亏一篑?但是我们法学世界观赖以反思与改造的理想图景又是什么呢?抑或,这是一个可以言说的真问题么?
张明新直接指出,中国的法治已经选择了以学习西方为主的立法中心战略,虽然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以借鉴、移植西方制度为特征,以法律制度建构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战略进行反思,但反思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只要这一事实继续存在,现行法治战略就是别无选择的一个选择。⑧有学者还指出,如果我们固守自己的法律传统,就不可能实现法制现代化;而且中国法制是否实现现代化,也不是我们能够选择的,因为资本与文化的冲击并不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发生。当我们改变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以适应世界模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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