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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法理研究
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体育社团,下同)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黄亚玲,200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我国体育社团迎来了第三个发展高潮,数量急剧增加,并在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弥补了在配置体育资源提供体育服务时政府失效、市场失灵的不足,成为提供体育社会服务、社会中个体满足公民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和愿望的组织形式。
历史地看,中国的体育社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名义上的体育社团主要是官办社团,它由政府选择,自上而下成立,所需资源主要由政府提供,代表着政府行使某种职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体育社团又出现了另外两种形式,即半官半民体育社团和民间体育社团。这两种社团已不再纯粹是政府行为,社会力量已介入其中,成为调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三方组织。究其原因,改革的实质是国家的职能转换,部分权力正逐渐移交给社会,这需要包括体育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承接这一历史责任,以实现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任务承担主体的多元化。而体育社团自身同类相聚性、互益性的特点,自律、自治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承担起满足不同群体体育需要和行政权力下放后体育行业自治管理的重任。但是因此,体育社团摆脱计划经济的调控,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自治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体育社团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还受到政治上的影响,使其不能充分发挥自治、自律、保障、监督、保障等功能,影响体育事业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所以但对体育社团内部管理及其自治权的探悉已不容回避。 论文代写 http://
1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权力来源
1.1法律确认的公民结社权(根本)结社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结社自由作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形成和确立不仅是政治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产物,更是公民社会的要求在立法层面上的反应。[2](魏鹏娟,董小龙,2009)而社团本质上公民自由结社权的延伸。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对公民的结社权予以确认,《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样的规定,使得有着共同体育爱好、兴趣,为了追求共同目标的人集聚到一起成为
投稿日期:2010-09-03
作者简介:殷泽锋,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体育管理。可能。这是体育社团自治权产生的本源。
1.2因契约而产生的自治权体育社团得以构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成员为了满足自身多种多样的体育需求,寻求自我利益的集体性保护。正如昂格尔(1994)所说:主体之所以接受并遵守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框架,原因在于它相信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体育社团成员出于对体育权益的关切而进行的自愿组合,需要通过某种形式来确定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并约定成员们在体育社团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担负承担的义务,这种形式便是我们常见的社团章程。但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体育社团都有章程,也有许多草根体育社团的组成主要是一种要约形式。社团成员们通过自愿达成的章程便构建了体育社团,并且通过章程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于社团,而社团则通过章程规定条款获得成员让渡的权利并因之而集合成为自治权的重要内核[3](王莉,2005)。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1.3法律规定产生的自治权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自治权进行了规定。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等。体育社团直接源于法律规范而取得的自治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在行使自治权时可以对抗来自国家机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效力不仅及于本社团成员,还可能涉及本社团以外的成员。 论文网 http://
2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体育社团是国家允许并鼓励设立的自治性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身份,既有组成和运作的自治权,又担负着一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自治权不仅表现为社团内部的自主管理权(成员的接纳、工作人员的聘任、内部惩罚等)法律授权所得的管理权,还有部分公益性体育社团应然地包括行使着对本行业系统、行业社团组织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这也是社团法人的性质决定的。但目前,在我国国家和社会高度合一的状态下,体育社团的自治权受到了法律的严厉约束。综合看来,我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申请设立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关于体育社团成立条件的规定,构成了体育社团合法性最坚实的基础。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便可获准设立。一旦申请得到批准,拥有了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就得以正式宣告成立。
2.2制定章程权章程是体育社会团体进行自治,履行成员间共同的约定社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实现其组建宗旨的内部规契约形式。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社团的法律。[4](邹永贤,1993,p322)社团制定章程的权利是自治权的体现。章程对于社团运作规范、有序起着重要作用,并对成员行为产生约束力,是保障体育社团成功运作的关键要素。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 体育社会团体的章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总则,主要是社团名称、性质、宗旨等原则性内容;业务范围,主要是职责、任务;会员,主要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权利义务、丧失、退会等会员事项;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主要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人、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等组织领导决策权力机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比赛管理等内容,某些有权社团还会在章程中规定罚则,包括处罚范围和原则等事项;广播电视转播;争议解决规则等事项。
2.3监督管理权体育社团存在的目的在于整合单个体育分散的成员个人的力量以促进社团成员体育行业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因此它必须是一个有效率的集体组织,要求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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