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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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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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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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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o337 { display:none; } 浅谈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
一、何为社区矫正
案例:李某,女,60岁,大学文化,某企业负责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在确定矫正小组组长时,针对李某的情况,社区矫正中心专门为她选择了一位善于沟通的居委会干部担任她矫正小组的组长。据了解,李某是一个心理比较抑郁、自卑的人,平时不愿意出门,很少与外界交往。矫正小组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面对这样一个心理有障碍的犯罪人,首先应该消除她的思想顾虑、增强她的自信。因此在对李某的走访谈话中刻意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对待她,经常询问其病情及生活上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某有了很大变化。国庆节前,矫正小组对她进行家访,使她很感动。她说:自从接受司法所管理以来,与你们进行多次接触,特别是你们的理解与宽容,这么真诚地接纳我,让我彻底消除了顾虑,我现在心理有什么烦恼可以找地方说了,你们还帮助我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我以前一直认为既然是单位犯罪,为什么要惩罚我呢?对这个问题我一直想不通,现在我明白了,国家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然我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她还告诉矫正小组:过去我下乡、上大学、拼命工作,真的是想为国家多做贡献,但是没想到由于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现在想起来我很惭愧。矫正小组通过这半年来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针对李某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矫正工作,既帮助她认罪服法,又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开题报告 http://www..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以上是反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则经典案例,所谓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矫正活动。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监狱矫正机制的缺陷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最先适用于美国,在回归社会理论的影响下,人们不再将监狱视为社会秩序的唯一避风港,而是开始尝试建构由社区拘役所主导的以社区服役、赔偿、家庭拘禁等形式为主要矫正措施的制度。我国早在2003年7月就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之后,我国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着手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办法》主要针对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和其他罪刑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情形,让犯罪人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在指定的社区内接受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以帮助其重返社会。至此,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二、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机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产生和发展主要以刑罚的报应主义向功利主义转化和刑法谦抑理念为法理基础。
(一)法理基础之一:刑罚报应主义向功利主义转化
关于刑罚权的正当性,最初的解释是报应刑论或报应主义,认为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基于人类对正义最朴实的认知和复仇情感的要求。正如英国著名刑法史学家詹姆斯斯蒂芬所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罪犯处以刑罚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报应刑论源于人类最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在国家产生以前,这种复仇需求是不受节制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复仇的形式逐渐向报应转化,由特定的权力组织实行,但无本质上的差异。国家产生以后,报应刑论先后经历了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三个阶段。神意报应论是欧洲中世纪的主流观点,在教会法的影响下,人们认为犯罪是对上帝意志的违背,应当受到神的惩罚。在整个欧洲的古代时期,凡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都要受到神的严厉惩罚,使罪犯受到严重的痛苦是为了安抚受到亵渎的神灵。启蒙运动后,神意报应论被道义报应论取代,后者认为对犯罪施以刑罚不是基于神的意志,而是国家为了维系道德秩序、实现社会正义而对犯罪人进行的某种否定评价。近代报应刑论以法律报应论为主流,认为对犯罪施以刑罚,不是因为其违背了神意或道德,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在法律报应论看来,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犯罪对法律的违反,是对理性个体的尊重。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功利主义从刑罚的实际效能出发,认为对已然之罪施以刑罚并不能完全恢复已经被侵害的利益,特别是在犯罪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场合,因而以报应的目的对犯罪施以刑罚既无法弥补其所犯下的罪恶,也不会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反而有可能激起被惩罚者的仇恨心理,让社会陷入报复与反报复的漩涡。因此,将刑罚视为对犯罪的报应是徒劳的,甚至是有害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一方面在于预防被处罚者重新犯罪,此为特殊预防;另一方面也在于预防非犯罪人走上犯罪之路,此为一般预防。功利主义实际上是以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作为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在客观上又限制了刑罚的幅度,认为刑罚的设置应当以足以预防犯罪人和非犯罪人实施同类犯罪为合理限度,如果采用其他方式也能够很好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则刑罚即不必要。在预防刑理念的推进下,西方国家率先开展了非监禁化运动,建立了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对传统刑罚机制的大胆创新,事实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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