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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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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的企业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源于中世纪,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从最早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再发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为其两大基石。公司法人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
  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人资本汇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了投资风险,增加了获利机会i。具体而言,与无限公司不同,投资人可以凭借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胆进行投资,并把投资所伴随的未知风险遏制在投资额的范围内,使原来未知的风险可预知化,这样就打消了投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的顾虑,刺激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鼓励了公司的设立,繁荣了市场经济活动,推动了生产的进程,进而引起了一场比工业革命意义更为深远的社会变革。
  然而,我们在对公司法人制度大力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方面不吝溢美之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制度设计的弊端忽略了伦理道德因素价值的影响:在实践中出现股东谋私利,滥用公司的财产权和控制权,导致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虚假出资,脱壳经营,利用公司规避法定或者契约义务,恶意破产等现象。这些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在这一环境下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衡平法规范
  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萌芽于公司法历史上的英国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Salmon v. Salmon  Co. Ltd.,1897)一案。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ii。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对此,英国衡平法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虽然毫无疑问萨洛蒙是为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洛蒙外,均名不符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章程加以确定,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由于该原则使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成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里程碑之一。
  然而正是基于同一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则有失公平。这一案件也促使两大法系去积极探寻一种恰当的规范手段或者原则,以兼顾有限责任与维护债权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由此诞生。
  在构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体系方面,两大法系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有:代理说、工具说、另一自我说等等,大陆法系则有:滥用说、分离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等等iii。英美法系的代理说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被指出明显的缺陷,依代理理论,被代理人(控制股东)承担代理人(被控制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定的,根本不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来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使股东负责。而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分离说往往只能说明法人格异化现象中的某几种情形,比如分离说只强调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谨慎义务,但是当股东是公司经营者时的问题则不能包容;或者会产生令人困惑的意思,比如工具说,它的存在完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它,它就是一种工具,是立法者鼓励投资者投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手段,所以用这个措辞似乎不妥当。因此笔者较赞同滥用说,该说为德国法学家赛里克等人所提倡,此说强调凡滥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从而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格。此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其中,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而客观滥用说则认为不必以股东主观上有滥用意图的存在为条件,而仅以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该理论的条件。
  正如英美学者颇具浪漫色彩的描述那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就是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iv。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不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彻底倾覆与否定,它仍然以公司法人格有限责任为原则,只是一种个案的否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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