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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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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初步分析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起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归纳,是经济法制度的灵魂。
  一、法律理念诠释
  理念一词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到十八九世纪,黑格尔、康德把理念和法联系了起来,黑格尔初次提出了法律理念这一专门的学术语。[1]在黑格尔那里,法的理念就是自由。[2]汉语中,理念一词的出现和使用比较晚,如社会科学中的多数词汇一样,它是日本人在引进西方学术和文化等时由德语Idee翻译而来的。[3]在法学领域,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所可能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4]中国著名的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
  笔者认为,从整体的意义上来看,法律理念应该包括:1.法律理念是带有感情色彩的主观性的一些东西,它不同于法律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它是理性的东西。2.法律的理念是有本体论意义的。此外,它还具有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意义,是对法律理念最全面的认识与把握。3.法律的理念是运作和制定法律的思想。4.法律的理念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5.法律理念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6.法律理念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范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涵和内容
  法律理念是具有层次性的。这种层次性首先体现在总体和部分的关系上。一国整个法律制度层面上的理念是最高层次的法理念。当法被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时,就会有部门法的理念。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的理念相对于最宏观层面的法律理念,是指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笔者自认为,经济法理念应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 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一问题上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位
  例如,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法,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命令与服从的单方意志性。行政权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调节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若把它当作唯一的方式,则会片面扩大国家意志,违背经济规律。我国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与行政法的立足点相反,民法立足于个体的经济利益,以个体为本位。谋求和保证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调动个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民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则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它与国家行政法的不同,也与民法有区别。从经济法来看,国家调节的经济代表着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只强调局部利益就会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只有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发展,才能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公平理念的本位法
  公平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在各部门法中,由于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对公平也赋予了不同的内涵。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然也有着自身的公平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实质公平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
  总之,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基础,实质公平则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终极目标,两者统一于公平理念的内涵之中。
  具体言之,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在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领之下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
  1. 发展公平。发展公平是可持续发展为公平这一古老而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范畴注入的新理念与新思维。
  在社会发展领域,传统发展观严重割裂了经济与社会、经济与文化、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效率与公正、经济增长与人类发展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人性社会呈现出某种病态,破坏了社会系统的有机性和整体性,造成人和社会的畸形发展。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其开发和利用应当结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发展程度以及人们需要的状况,兼顾当前和长远的利益,作好长远的规划。国民经济的增长也应当是稳步的,否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分配公平。分配公平问题是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来源。分配公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当社会资源、利益分配出现明显不均衡时所引出的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纠偏机制。对于由于制度没理顺、制度不合理、条件不平等等原因导致的地区发展、产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经济法所建立的宏观调控机制,通过税收制度、财政支付制度才能加以解决。
  (三)注重社会经济运行总体效率
  在漫长的法律进化历程中,正义(或公平)一直是立法和司法的理性取向。效率则长期以来被认为属于纯经济学的范畴,传统的法理学一直拒绝把效率引入研究的课题中。的确,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是矛盾地存在的,在取得效率时,常常没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会以损害效率为代价,两者的统一经常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事实证明,没有效率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每个国家都有其经济有效运行的最佳模式。在当代中国,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制度化表现。
  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其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是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市场管理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关系与竞争的秩序,以减少竞争的阻碍。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其实质就是为了促进竞争,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其核心内容的,市场是否有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效率。因此,市场管理主体对市场进行监管,使市场主体获得一个统一的竞争条件和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运行的效率。
  同样,宏观调控法由计划产业法、财政法、价格法、金融法等部门法组成,它通过这一系列的机制来预防和纠正生活经济的弱点,为市场经济的创造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在追求经济效益这一理念。一般认为,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与个人利益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是个别的、微观的效益。经济法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通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对个体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实现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的协调。同时,还必须指出,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我们必须把公平放在首位,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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