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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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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常被人们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以突显这个死亡事件在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要地位。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地在于由此引发的后人的相关思考。自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陪审法庭以361票比140票的绝对多数判处死刑,饮鸩而死之后,对于这个死亡事件的原因及其蕴含的意义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歇过。笔者意欲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柏拉图的《克里托篇》和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文本分析,探寻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的主动守法赴死行为,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法理学上的解释。
  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
  苏格拉底认为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个人和国家双方的利益,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国家为个人提供了生存、成长、教育等条件,个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遵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苏格拉底认为,任何雅典人,只要达到成年,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体和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如果他对我们不满,都允许他带着他的财产去他喜欢去的地方。如果一个人决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就证明他对这个国家是满意的,因而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上述社会契约理论的支配之下,对于苏格拉底个人而言,其在面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审判时,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呢?首先,苏格拉底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受审判时,苏格拉底已在雅典生活了70年的岁月,因此可以认为是和雅典城邦之间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其次,苏格拉底享受了国家(法律)提供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苏格拉底总体上说是满意的。如果苏格拉底对国家不满意,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去其他国家,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比瘸子、瞎子或其他残疾人更少出境,显然对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感情比其他任何雅典人都要深厚。最后,苏格拉底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既然已经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利益,根据契约的对等原则,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战场上或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你必须做你的城邦和国家命令你做的事。正是在这一简单的思维逻辑下,苏格拉底拒绝了其弟子想要帮助他逃脱死刑的企图,而主动选择了遵从法律的审判结果。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解释
  现代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自足自洽的,并不以道德作为其必然的基础,不能以法律以外的宗教、道德等标准对法律的好坏、善恶做出判断,而应当保持价值中立。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中,同样可以看到这种倾向。苏格拉底明明认识到法律对自己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却甘愿受罚,这与他对法律的独特属性的认识不无关系。
  一方面,个人没有能力对法律的好坏做出判断。苏格拉底是一位推崇知识至上的知识贵族主义者,他认为一般的民众是没有智慧的,他们的意见不值得考虑,他们的行为完全是随意的,所以,对于法律的好坏一般的民众也是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既然如此,民众就不应当判断法律的好坏,正确的做法是完全服从法律的规定。
  另一方面,个人也不应当对法律的善恶做出判断。如果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好恶判断法律的善恶,那么人们就会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进行遵守,而逃避不利的法律,如此一来,法律的权威就会丧失殆尽。基于这种观念,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亡为世人作了一个坚决守法的榜样,而不论这法是好是坏,是善是恶。
  三、功利主义法学的解释
  苏格拉底认为守法能给守法者以及整个城邦带来正义、幸福等好处。对于个人而言,只有守法才能使自己少受城邦的惩罚、多得国人的尊敬,才能在法庭上少遭失败、多获得胜利,才能获得全城邦的信任,才能成为领袖和统率,才能获得友谊,等等。而违反法律则会受到世人的唾弃,你活着要面对我们的愤怒,你死后,我们的兄弟、冥府里的法律也不会热情欢迎你,因为它们知道你试图尽力摧毁我们。对于整个城邦来说,凡人们遵守律法的城邦就最强大、最幸福[1]。所以,苏格拉底以身作则,将守法进行到底,视死如归。
  四、自然法学的解释
  自然法学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个在时间上具有永恒性、在空间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自然法,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类制定法律的依据。
  苏格拉底认为有些不成文法是神明为人类制定,例如,孝敬父母、父母不可与子女结婚、以德报怨。违反神明制定的法律的人是无法逃避刑罚的,不像有些人违背了人所制定的法律,却能通过躲藏或暴力,逃避刑罚。守法即是正义。神也是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为是同一回事了。作为一个虔诚的信徒,苏格拉底也可以被认为是为了获得神明的喜爱而勇敢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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