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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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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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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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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雁霞(1970-),女,汉族,辽宁抚顺人,本科,抚顺市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手中有了一定的不动产,这些不动产也体现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但随之而来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引起的纠纷,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条约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要求,避免了相关的纠纷出现。同时公证制度的实行也防止了不动产具有多个所有者的情况,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居民的相关经济利益。公证制度的实行对物权变动的公平性提供了保障,并体现在多个方面。
二、公证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应用现状
在我国,公证制度的实行,保障了国民的权利和经济效益,确保交易过程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但是现阶段公证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应用现状不太乐观,很多公民在进行不动产交易而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忽视了公证的意义,并且不了解公证制度的作用,这回大大的降低物权变动过程中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会给这种交易带来一定的威胁和风险。所以进行公证也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控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性,对风险进行排查和防控。
三、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在我国不动产变动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交易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这种变动方式是通过买卖等手段进行的物权所有的变动,多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另外一种是非交易方式下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这种物权变动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完成的,这种方式不涉及到买卖的过程。这两种方式下都形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所有者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一)交易形式下公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交易形式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双方指定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很多人认为在这签订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发生了变换,也就是所有者发生了变化。所有者的变动也就影响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这种变动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人员的权力和利益。所以在进行交易形式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的进行,对合同进行多次的检查。另外,在这种交易形式下的公证制度的运用而更多的是对合同内容及合同双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这种形势下的公证制度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效益,由此可见,在交易形式下公证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中的地位较低。在没有物权交换的过程进行公证的话,公证就没有完全的发挥限制和监督效果,从而降低了公证的效益。
(二)非交易形式下公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在非交易形式下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过程中,其实是一种非等价的交换。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过程其实就是资产与不动产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实质上是一种等价的交换。而在非交易形势下的继承和赠与的形式多数是无偿的,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更加需要通过公证的形式来进行约束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房产方面,公证就发挥了很明显的限制约束效力。在进行房产变动的过程中,就需要附上相关的公证文件,从而保证这种非交易形式下的物权变动是合法公平的。但是再近年,很多地区都渐渐的降低了公证的约束效益,在一些地区,当发生赠与继承等方式下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过程中,不再需要相关的公证文件,这回降低公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的地位,降低了公证的约束效益。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更多人有了相应的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上,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关系,所以明确公证制度的意义,并且了解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地位可以帮助公民进行合法的交易,也避免了一个不动产有多个所有权的情况,明确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归属,保障所有者的合法效益。由此可见,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该引入公证制度,从而减少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引发的纠纷,用法律来保护更多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杨晓玲.论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D].西南政法大学,2013.出处:法制博览作者:王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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