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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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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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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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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兴波,男,汉族,浙江温岭人,本科,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交易逐渐增多,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行为也在逐渐增多,而由此引发的纠纷,造成的利益侵权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亟待法律的规制和调整,而目前法律关于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规定仍然有冲突部分,这为法律的实践应用以及相关司法问题的解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所谓夫妻共有财产,简单讲就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中单方面处理,即为单方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行为。
一、《婚姻法解释(一)》中关于夫妻处理共有财产的规定
我国法律强调男女平等,而这里的平等在婚姻关系中更是得到了强化,所以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处分权,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一)》中第十七条对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公平处分权做了专门的解释。其中包括平等处分的含义,既在共同财产的处分中,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因生活琐事处理共有财产的,无需与另一方协商;另外第十七条也规定非因日常生活对共有财产做出重大处决的,任何一方都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处分行为才能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原则上,对于日常生活所需,或者数额较小的财产处分,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争议出现多集中在数额较大的财产处分或者非生活必须的财产处分行为。我们知道,夫妻关系的缔结基础是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那么双方应当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基于双方一定范围内的单独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默认为可以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的,另外,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建立起交易双方彼此信任的交易机制。
二、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的法律适用
与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相关财产后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面我们已经提到,在《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对于单方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不能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说,关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的法律适用,实际上也是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法律问题的一部分。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上的实际问题来看,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认定第三人的善意性,第二是认定之后未同意处理财产的人的利益应当如何获得保护。针对第一个问题,第三方的善意性,根据民法学的一般理论要求,第三方应当有理由认为夫妻双方同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按照市场交易的一般要求进行,而这其中合理价格以及市场交易的一般要求,相对比较容易确定,而第三人是否确定有理由认为处分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主要通过几个问题,比如一方是不是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双方在场、是否有旁人证实等等,通常情况下,符合某一个条件,即可做出认定。一旦认定第三方取得财产时属于善意,那么夫妻关系中为处分财产的一方,则无法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即合同无效说、合同有效说和合同效力待定说。第一种观点之下,认为夫妻单方处理费小额生活必须品之外的财产之外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因是其中一方没有处分权,所以合同的签订缺乏权利基础;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或者其它财产处分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原因是合同的效力只与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意愿表达是否真实以及合同是否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有关,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显然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都满足,所以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处分权想脱离,合同的效力为有效;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应当看夫妻关系中另一方是否追认,如果另一方愿意承认,则有效,反之无效。本文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合同的效力已经同合同发生前的行为相脱离,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是否有效,只与合同订立时是否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关,至于房屋的权属问题,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成立要件满足,那么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不容否认,而至于其他利益纠纷,则根据其他法律关系处理。
[参考文献]
[1]胡红梅.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法律效力问题解析[J].内蒙古大学学报,2010(14).
[2]计红.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效力解析[J].河南政法干警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出处:法制博览作者:王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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