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在我国行政补偿的发展相对滞后,然而随着宪法上公民权益保障理念的提出,我国需要构建一个完整、合理的行政补偿体系。本文针对行政补偿的要件、与相近概念的比较以及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等问题着重论述,相信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会日臻完善,从而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补偿的要件 主体要件 形式要件 法律要件 公共利益要件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that of compensated in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lags behind relatively, but as citiz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on the constitution ensure the putting forward of the idea , our country needs to structure an intact , r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compensating the system; To the important document which the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s, describe with such questions as the comparison of the close concept and rule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etc. emphatically, it is believed that it will be becoming better and approaching perfection day by day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mpensates the system , thu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etter relative people of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Key: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ompensated、; form elements of; compensated、; law; elements of; compensated
目 录
正文1
第一部分 2
一、概念及性质2
二、行政补偿要件的含义4
第二部分5
一、与行政补偿的比较6
二、与民事补偿的比较7
三、与法律制裁的比较7
第三部分8
一、行政补偿的主体要件9
二、行政补偿的形式要件9
三、行政补偿的法律要件9
四、行政补偿的特别要件10
参考文献11
前 言
在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和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改革的推进深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显著,人们的权益意识也逐步提高,保障人权更成为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使命。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就在于进一步保障人权。
从本质上讲,行政补偿权属于国家公权力,实现公权力对私权利侵害的救济,一直以来都是人权保障领域的重点,也是法治建设的中心。固然,当前中国,公权力违法侵犯私人权益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但对此毕竟有宪法、国家赔偿法等基本的立法——关键的问题在于相关立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而且理论研究也已相当深入。相比之下,由于中国传统上长期尊奉公益至上、贬抑私人的权益,法即国家意志的观念,对于私人权益的行政补偿一直未受应有的重视。在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科书中,对行政赔偿都是不惜笔墨,而对行政补偿却要么是缄口不言,要么是浅尝辄止。在制度层面,财产征用损失补偿刚刚写进宪法,具体制度繁杂凌乱,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原则及适用标准不公,与所应当实现的“及时、充分、有效”的公正补偿相去甚远。这不仅使私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也使得公权力对于私人权益的限制、剥夺行为受不到应有的约束,导致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之名恣意侵犯私人权益现象屡见不鲜。因而,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系统深入地研究行政补偿制度便成为我国公法学界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的课题。【1】
;尽管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起步较晚,并且与行政赔偿相比倍受冷落,在立法上、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不足。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律专业人士的精心研究,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会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一个有力武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补偿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概念,需要全面的研究和认识这个问题,并借鉴西方先进宪政国家的经验,从而与本土资源完美结合并促进整个行政补偿法的发展。本文拟从行政补偿的要件、与相近概念的比较以及我国现行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等几个方面对行政补偿制度加以详细论述。
第一部分; 对行政补偿的要件的涵义的理解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及性质
对行政补偿的概念的认识,外国学者和国内学者都发表了众多不同的观点,体现了行政补偿制度研究的需要和迫切。笔者较为赞同如下关于行政补偿的概念的表述。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2】
行政补偿制度起源于对财产的征用。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经济上蒙受特别损失的人给予补偿,以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保障法律秩序的安定。【3】
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补偿的性质问题,目前学界大多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论及,将其与行政赔偿一起归入到行政责任的范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责任。然而,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它并不以行政违法或过错为条件。对于相对人因社会公益而受到的损失给予的行政赔偿的,并不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补偿的要件。由此可见,行政补偿的要件与行政责任应具备的违法、过错、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将其归入到行政行为的范畴更为合理。【4】
二.行政补偿的要件的涵义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将行政补偿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所以笔者在试论行政补偿的要件时将着重借鉴行政行为的要件来详加阐述.行政行为的要件既包括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以下将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一)行政作为的构成要件
;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是认定一个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范还是民法规范的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
1.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要件
权能不同于权限。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则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被赋予。权能确定权力(利)的性质,如是国家权力还是公民权利,是行政权还是立法权或司法权;权限确定权力(利)的限度和范围。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权限则说明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才能实施法律和作出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才有可能是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权能是决定一个行政行为的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这是因为,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实施具有单方性的和强制性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等其他法律行为特征,从而需要行政法的规范调整。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因此,只有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也不是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设备和建办公楼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公务员的行为是否是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公务行为,有时并不明确,需要按照工作时间、职责权限、实施行为的名义、行为所体现的意志和行为所追求的利益等标准来加以认定。一般说来,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行为,是公务行为。但在认定时,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3.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主体的行为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了某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而构成法律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或者没有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某种权利义务,或者尚未形成或完成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则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是法律行为。只有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例如,在现有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第二次行为,如果没有新的法律效果,就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存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
4.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行政行为不存在或还没有成立。表示行为的存在可以成为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5】
(二)行政补偿的要件的涵义
; 笔者通过(一)(二)部分已将行政行为的的要件阐述清楚,
; 接下来笔者将对行政补偿的要件主要从其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论述。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下,国家需要进行行政补偿,即一个行为取得国家行政补偿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 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只有根据法律规定严格适用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私权利的同时,又充分合理行使国家行政补偿权,从而在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研究,从而确定一个完备、合理、合法的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标准。
; 在详细论述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之前,笔者需要将行政补偿与相关的相近概念进行比较,明确何为行政补偿,从而有助于理解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的独特之处。
第二部分; 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一.与行政赔偿的比较
(一)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损失,损害给予的救济,但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
(1)前提不同。行政补偿是因合法的行政行为或相对认为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的补偿,其前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违法或不当,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其前提是具有违法性。(2)目的不同。行政补偿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而对相对人损失的合法补偿;而行政赔偿则主要是为了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惩戒。(3)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替代性的,通过合法行政行为来实现,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而行政赔偿则是惩罚性的,基于违法行政行为这以前提,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6】
对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的区分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理解,笔者还想就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简单介绍一下,便于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区分两者的不同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