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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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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5: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基本理念以及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经验做了简介,呼吁重视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倡导在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客观诉讼,行政公诉
  缺少公益诉讼或客观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这里的“保障”是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观权利的制度框架内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该法律本身并没有设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独立的客观行政诉讼种类。因此,人们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前不久一家报纸引述了一个行政诉讼公益案件被驳回起诉的情况。(注:见《检察日报》2001年3月14日第6版时评:维护公共利益如何启动“司法救济”。)一个人向税务局举报了某工厂有偷逃税款行为。未见到该税务局有所反映,他就以税务局没有履行税收稽查职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税务局是否履行税务稽查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也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理由驳回起诉。法院的作法在法律上是正确的,符合现行法律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受理的规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种类。
  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这在理论上表现为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统一体。建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客观诉讼制度,是从制度上改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方向。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有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划分的先例,例如法国、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日本行政诉讼法学将机关诉讼和民众诉讼,称为客观诉讼。(注:[日]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页。)机关诉讼是指关于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就权限之存在或者其他权限行使争议的诉讼。行政体的机关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行政体内部机制解决,但是为了确保各个行政机关客观合法正确地行使行政职权,法律有必要在立法政策上确认机关诉讼,(注:[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在具体范围上可以根据立法时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和第42条规定机关诉讼限于法律有规定者。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民众诉讼是以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是不限于救济起诉人自己权益的行政诉讼种类。
  在法国,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诉讼种类越权之诉,在性质上主要是客观诉讼。该诉讼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不是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越权之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为限。法国客观诉讼具体包括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处罚违反不动产公产保管规则行为的诉讼和决定行政性选举的诉讼。越权诉讼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法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合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则属于主观诉讼的范畴。(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41~642页。)
  在法律上十分强调个人主义的英国,也认为关于行政的法律救济,应当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有影响的英国行政法学者韦德教授在其《行政法》一书中指出,特别救济不仅是为了私人利益,而且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它是公法制度的核心。检察总长也能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行动,(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5页。)如果公共机构超越了议会法律授予它的权力范围,但是没有对任何个人造成损害,也不会立刻发生危害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作者认为只有检察官才能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法律授权给予检察官,以防止该公共当局的越权。(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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