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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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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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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5: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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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队伍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多如牛毛,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它毕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笔者试图从制度层面上解剖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对法官职业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对法官队伍现状的整体评价
说到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笔者想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话,他说,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值得信赖的。笔者认为,这个评价是中肯的,也是实事求是的。相比而言,法官同行政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相比,从人员素质到工作效率都是比较高的,这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不等于说法官队伍就不存在问题了,实际上,我们的法官队伍无论从人员素质还是管理制度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那么,现阶段法官队伍究竟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
(一)从队伍素质上看,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偏低,职业化程度不高
先从业务素质看。笔者并不否认,我们的各级法院确实有一些高素质的法官,我们有些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吸收了一批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硕士、博士毕业生,他们有着坚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中坚和骨干。但遗憾的是达到这样标准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或大部分法官还没有达到职业化的要求,有的还相距甚远。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的法官大多数已经是大专以上学历了,你那么说,是不是夸大其词?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有的法院已经达到了80%或者90%以上。我们也习惯于用我们的法官通过参加了什么业余学习,获得了什么文凭,大专以上学历占法官总数的百分比来证明法官素质的提高。如果单从数字看,法官的素质还是说得过去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应当看到这些80%或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其他大多数是参加工作以后在职参加业大、自考、函授、刊授等毕业的,当然其中也有一少部分人通过这种方式的自学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历教育的功利性。大部分人是为文凭而学习,而不是为知识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一律,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学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法官整体的业务素质并没有产生预期的飞跃,文凭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从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来看,我国法官成分复杂,同质化程度严重不足
从各级法院法官的来源来看,我国法院法官的成分极为复杂。有的从行政机关调入,有的是教师改行调入,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来的,有的是转业军人安排就业的,有的是经考试录用的,有的是“以工代干”转正的,简直是五花八门。这些人有的是大学或大专毕业,有的中专、高中甚至初中毕业,学的专业也是五花八门,而普通高院校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只占极小的比重。这么多成分如此复杂的人组合在一起,由于文化程度不同、所学专业不同、经历背景不同,必然导致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的差异,最明显的是面对同一件案件,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或上下级法院的法官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不可避免地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法官的公信度不高,这个评价是十分中肯的。
(三)从法官队伍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手段来看,现阶段实行的行政化的管理手段已经不适应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先从制度设计上说,建国以来我们的各级法院都是按标准的行政机关设计的,就是现在,各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与行政机关并无二致。如院长以下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下设若干业务庭室和综合处室,院长、副院长分管几个庭室或部门的工作,这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方式极为相似。所有的人民法院都存在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我们的法官被人为的分成了三六九等,法官与领导之间、下级领导与上级领导之间事实上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领导的好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官的升迁任用与奖惩,事实上形成了法官对领导、下级领导对上级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人身的依附必然导致意志的屈从,造成法官的人格缺陷,不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权力结构适用于行政机关却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因为它违背了司法的规律。
再从各级法院的运行机制来看,现在通行的案件审批制度,也有悖于司法的规律。通行的做法是一个案件要经过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研究才能下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这些庭长、院长不办案却可以“唱主角”决定案件的结果,而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反而成了“跑龙套的”,可谓中国一“怪”。实际上,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个思维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它是一个个性化的脑力劳动,不需要他人的干扰。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实证过程会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成为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突出特征。而现行的案件审批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特点,以行政权力代替审判权的行使,实际上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四)从法官队伍的数量及工作效率来看,我国法官数量过于庞大,工作效率不高
据统计,我国现有法官大约20多万人,平均每5、6千人就有一名法官,与发达国家每5—6万人有一名法官的比例相比,我们的法官数量实在过于庞大。与数量庞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院法官的审判效率并不高,每人每年结案只有三、四十件案件,只相当于美国法官的十分之一。
为什么我们的审判效率如此之低?是不是一线法官办案的绝对数量很少?我看不是,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一年能办一二百件案件,一般的也能办百十件,效率并不低。造成平均结案率低的很大一个原因是我们的法院存在相当数量的“脱产”或“半脱产”法官。在法院,办案最多的是审判员(包括助审员),副庭长次之,到了庭长一级办案就少了,当了院级领导就基本不办案了,再加上不办案的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科室的法官,不办案或基本不办案的法官占到了法官总人数的一半左右。这样平均下来,审判效率自然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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