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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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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4: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行政诉讼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行政诉讼的基础,一般包括思想理论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制基础四个方面。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深刻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年轻的行政诉讼制度,使之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 一、思想理论基础
; 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有代表一定利益集团要求的思想和理论为其基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法治原则。即所谓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治原则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是它的直接产物。根据法治原则,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不得超越其权限,否则无效。正是这一原则的确立,才使相对人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争论成为实际可能。二是分权制衡原则。即所谓国家的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三种权力应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使权力在制约中达到平衡。这一原则意味着行政权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相对人可以就自己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基本人权。即所谓“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见美国《独立宣言》)而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的思想,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就必须建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各种行政救济制度。资产阶级就是以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为思想武器,与封建势力作斗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并最终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的。
; 我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的最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说。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思想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其活动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人民主权观念现实化的客观要求。人民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使之不偏离法律要求的正确轨道,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当然,我国行政诉讼的思想理论基础,除人民主权说外,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例如,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是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人民统一行使,但我们并不否认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同时,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和人权观,但我们同样主张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尊重人,关心人,更注重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方面,同样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思想理论基础。
; 二、政治基础
; 行政诉讼是一定政治制度的产物,它的建立与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国家,由于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实现权力的组织形式不同,行政诉讼的基础也就不同。这是因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涉及如何解决国家职能的分类和国家机关的体系及其职权划分,特别是要涉及如何处理公民与政府、审判权与行政权这两大基本关系。在“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时代,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既不存在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也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自然缺乏建立行政诉讼的政治基础,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
; 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作斗争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件理论武器:一是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口号,以反对王权,将政权夺到自己手里;二是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以调整他们阶级的内部关系,建立起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三权分立原则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以议会制(也称代议制)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从而使掌握国家全部权力的机构成为代议机关(即议会)的执行机关。由于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独立性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衡性,其着眼点在于防止行政专横,这就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使得行政权同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明确化、法制化,从而为建立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和宪政制度的确立,以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取代中世纪的王权,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
;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这种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便于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
;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宪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上述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之上的,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广大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政治条件。
;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宪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显然,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建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又实现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合理分工,并突出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和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首先,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平行的、三足鼎立的,它的地位要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要监督和制约着行政权、司法权的运行。当然,行政权和司法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可以各自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其次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是平行的,分工协作、彼此尊重并互相监督的关系。这一点正是为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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