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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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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4: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  文  摘  要
从目前结案的案件来看,职务犯罪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案犯的职务越来越高,二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三是涉案在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引渡回来的人员极少。2003年检查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562件,涉及43490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22761件,涉及26124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亿元,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18515件,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123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由此来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有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二是思想方面的原因,三是体制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原因。特点是一、国家和政府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二、行业特性显著。在职务犯罪的防治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深化改革、完善干部制度建设;加强反腐机制建设、廉洁自律要从小事做起;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严惩行贿者。
关键词:职务犯罪  特权  法制  腐败  监督机制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因此,“职务”的前提是先有一定的“职位”,由该职位确定其所应有的职权和义务。“职务”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一个人具有某种职务,表明他既拥有处理一定事务的权力,又必须履行处理一定事务的职责,也就是要求他必须恪尽职守,既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不履行职责。对于职务而言,职权与职责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与国家职能联系在一起的“职务”,其本质特征是“公务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因此,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特指刑法第93条、第1、第2两款[1]所列人员,通俗地说,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就是公务犯罪。
2003年检查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562件,涉及43490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22761件,涉及26124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亿元,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18515件,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123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从目前结案的案件来看呈现几大特点:一是案犯的职务越来越高,二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三是涉案在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引渡回来的人员极少。由此来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依法治国的程度取决于依法行政的水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做为国家公务人员应当对此有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就此本人对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性及其防治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我们国家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比照发达国家还显很落后,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各方面的经验、制度比较缺乏,这种落后经济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是贪利型职务犯罪原因之一。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
1、政治信念不坚定,法制观念淡化
纵观一些职务犯罪的干部,并不是说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他们大多数都是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些还是国家经过长期考验和培养的高级领导干部,如陈希同、胡长清、程克杰等,但他们在长期工作中不注重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扭曲,忘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掉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信念,法制观淡化,在工作中不是认认真真地对待每一项工作,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犯错误,即使犯了错误还认为这样的错误不会触犯法律,把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金钱和利益的法码。
2、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拜金主义严重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的生产和消费水平还比较落后,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一些人为了贪图享乐,追求奢侈腐化的生活方式,便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进行权钱交易等犯罪活动来满足自己的私欲。“金钱万能”这是拜金主义者常说的,金钱至上的观念甚至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由于受拜金主义的影响,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不可避免地走上犯罪道路。
3、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严重
官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意识。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有了官位,就什么东西都有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种“官本位”意识流传了几千年,以至于出现“跑官、买官、卖官、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和职位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思想中还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意识,他们将自己担任的公共职务与特权联系起来,唯我独尊,蔑视人民的民主权利。这种观念是某些人实施职务犯罪的重要思想根源。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对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三)体制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原因
1、;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2]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政治体制改革,对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改进,虽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体制中的弊端尚未完全根除。比如: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存在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干部领导终身制等特权现象,这些体制中的弊端,导致出现以权谋私权力滥用或不正当使用公共权力等现象,从改革开放到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新旧经济体制矛盾从深处浮到表面,法制化运行体制尚未健全,这就给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经济体制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由于两种不同的体制混杂在一起,其间必然会有某些脱节或漏洞,例如在价格双轨制的情况下,同一种产品有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而且两种价格相差悬殊,只要把以计划内价格购买的商品以计划外价格出售,即可以牟取非法暴利。一些工作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搞“权”、“钱”交易。
2、;监督制度方面的原因
长期以来,各地方各部门也都制订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办法,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往往是“墙上挂,书里躺”的制度,不能很有效的执行起来。一些要害性制度有很强的慢性子的特点,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我们只有涵盖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刚刚进入扩大试点阶段。如此要害的制度我们只能慢慢地等他完善。再如:1999年我们规定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经商办企业,到了2002年,又增加了一条:不准配偶和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禁令发展速度比腐败的发展速度总要慢半拍。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二、 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
当前,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买官卖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产生十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职务犯罪的主体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管理职权,职务犯罪所产生的后果不仅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道德沦丧,社会奢靡,而且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在我国,由于受封建思想及官僚主义的影响,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人们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职务犯罪是权钱交易的典型表现,它对整个社会具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最终使人们道德沦落,不择手段攫取权力;使整个社会充满奢靡之风,使社会的文明、进步受到严重阻碍。一些贪利的职务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不仅表现在犯罪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而且还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行为人绳之以法,但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行业特性显著
职务犯罪具有显著的行业特点,某些行业成为犯罪的多发部位,如房地产开发、税务、金融、证券、基建工程等部门都曾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部门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在各地、各行业都在谋求发展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很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区。
三、 职务犯罪的防治
单靠打击职务犯罪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预防才是治本之策。怎样打击和预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宏观上国家应该怎样进行治理和完善制度,我们的党员干部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又该如何做自身的工作?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深化改革,完善干部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地进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由以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渡时期不可能很彻底地一步到位,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时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漏洞,经济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乃至消除职务犯罪,就必须要消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各种经济原因。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深化改革,把经济体制上存在的各种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条件彻底铲除。并且通过经济改革,加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消除因经济落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各种诱因。比如:取消价格双轨制,加快政企分开等。在完善干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一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领导干部任前一定要公示和民主评议。二是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制度政策选拔的干部,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对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必须查明原因,是非功过必须有一个结论。三是靠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以及所有党政机关的所办经营性企业必须脱钩。四是要增加行政机关用权作为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五是对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实行 “收支两条线”,从源头上来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
(二)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廉洁自律要从小事做起
职务犯罪的这些腐败分子,并不是一开始思想就蜕变了,而是政治思想不坚定,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思想宗旨,把主仆关系颠倒了,把党和人民附于的权力当做权钱交易的法码,法制观念淡化,从而逐步走向犯罪道路。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反腐制度的建设,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反腐史上,大体经历过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阶段。执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后,果断地停止了运动反腐。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此,必须下力“解决制度问题”。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不仅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但是,由于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较长时间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本上属于一种权力反腐模式。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不少地区和部门的反腐败中常常出现反腐败力度因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反腐败的重点,因领导者的转移而转移。这也是改革开放[3]25年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反腐蚀、反腐败斗争中很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在十六大报告中,我们党第一次在执政的重要文献中有如下表述:“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建党82年[4],执政54年后,反腐败制度建设终于能列位执政党的“思想、组织、作风”这老三大建设中了。反腐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能说是反腐的最终胜利,在反腐问题上我们还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容易积小恶养大患,积小错成大祸。凡小事不小视,凡事讲认真,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廉洁自律问题上,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史有前车,殷鉴不远,纵观胡长青、程克杰等人的犯罪过程,他们从一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走向犯罪深渊,这种变化并不是瞬间的突变,而是一连串小小偏离的累加,我们应该哀之而又鉴之,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以走向成熟。必须经常性地做到两点:一是防微杜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守住思想防线,不要让不健康的东西从小处打开缺口。“千里长堤,溃于蚁穴”。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常除非分之想,从一点一滴严格要求自己“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二是慎独,增强拒腐防变的“内功”。要像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修养》中强调的那样,“即使在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可能的时候,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工作经得起检查。要以党纪国法、政策规定为准绳,经常检查自己、反省自己、约束自己、把住道德的底线,把住法律纪律的底线,把住政治思想的底线。
(三)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
理想信念是灵魂、是方向、是动力,一个人的思想动摇,是最危险的的动摇,信念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邓小平同志也讲,人是要有理想的,有了理想才有力量。所以我们的党员干部要以事业凝聚人心,以正气鼓励士气,充分发挥党员干部人格力量。所谓人格力量就是以身作则,带头实践共同目标和道德标准,带头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5]等中纪委的各项规定。我们讲反腐倡廉,主要是要我们干净干事,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传承艰苦奋斗的精神,并不是要我们回到过去那种艰苦奋斗年代,也不是要我们否定同志间正常的人情往来,更不是要我们否定物质利益原则。但是,不该得的千万不要去动脑筋,不该享受的千万不要去打主意。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在名利面前保持一颗平常心。管住自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一定要牢牢把住世界观这个总开关,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保持平衡心态,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不忘本色,保持公仆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自己成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每一位领导同志,无论职务大小,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权力。腐败从实质上来说就是权力的不正当使用,用来谋取个人私利。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为修身,其身不修,何以齐家?齐家然后才能治国、平天下。腐败削弱战斗力,瓦解凝聚力,破坏发展力,党员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事业成败。朱镕基同志在任总理时曾多次引用古代官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启示我们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时事事要以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真正明白手中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办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6]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用党纪国法来约束自己。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已则害。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的党员干部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我们都是吃五谷杂粮的凡人,凡人就有凡人的弱点,凡人的欲望,正如陈毅元帅在他那首著名的《手莫伸》一诗中所说“岂不爱权位,权位高高在上耸山岳。岂不爱粉黛,爱河饮尽犹饥渴。岂不爱推戴,颂歌盈耳神仙乐”。但是,我们是党员干部,要能控制欲望、节制欲望,防止私欲膨胀,不能成为欲望的奴隶而自取其辱。共产党员世界观改造最核心也最艰巨的任务,仍然是党性与私心贪欲的斗争。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做到政治上把握方向,感情上把握尺度,生活上把握小节,思想与表现一个样,说的做的一个样,在人前人后一个样,有人监督时和无人监督时一个样,权力行使不越界,不踩线,不出格。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党员干部,要树立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尚,把事业看得重一点,把得失看得轻一点,把名利看得淡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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