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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现阶段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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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3: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环节的强化。行政执法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占据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执法体制上:机构设置不合理,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力不足等。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行政管理活动的开展,也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建设。应该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立法建设等方面加以改革。本文将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执法  问题 ; 对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有赖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守法等方方面面环节的强化。
行政执法作为这一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极重要的。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执法有其自身的特点:1、行政机关既立法又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本身又实施之。2、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机动灵活性。这是因为,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些裁量权。裁量权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基于法律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3、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有权依法决定、改变、撤消执法措施。4、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在多数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执法措施,而不是等待相对人申请,才被动采取措施。5、行政执行程序较简便、迅速。6、行政执法既有强制、制裁手段,又有奖励手段。行政执法的这些特点,一方面反映了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易于导致滥用职权,违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行政执法是使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没有行政执法,行政法律、法规就是一纸空文,行政管理就不能实现。行政执法活动的实现,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有利于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滥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实行,有的问题甚至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这些都影响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
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设置,并按照科学方法和程序依法进行活动。我国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吸收了首长制、委员会制、层级制、机能制的优点,但缺点也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来,问题颇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政执法机关设置较混乱。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既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性的非常设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企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行使执法权的情况。②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设立的机构没有设立,如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活动中行使着重要的职权,但在部分县、区政府里却没有机构、编制,致使行政职权无法行使。有的行政执法领域“儿子执老子的法”,让下属机构执法直属上级,缺乏执法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执法活动难以开展。③有些执法领域一直处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上下错位和职责重叠的困扰之中。如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文化市场只有一个,而管理部门却有很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三个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又对文化齐抓共管;另外还有一些应政策出现而产生的非常设性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由于众多部门管一件事,常常有好处的事争着管,而对于没好处的则互相推诿扯皮,影响了执法效率。
2、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机关装备落后,执法权力不足
随着行政执法向纵深发展,相应地行政执法的物质装备也必须跟上,只有现代化的执法手段才能保证执法任务的有效完成。但实际中,行政执法物质装备落后,缺乏必须的物质手段,严重束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手脚。如在交通民警责问司机闯红灯、超速行驶,司机不承认,由于现场没有录像设备进行即时摄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民警也无可奈何。
行政执法机关不仅需要先进的物质装备,还需要必须的执法权力,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有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不对等。例如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管理和保护的职能机构是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却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行使,权力和义务分离。有些执法任务很重的行政机关,诸如环保、土地、城建等管理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力。
3、执法人员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
尽管执法部门很多,但各个部门分散执法,“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造成执法人员总数不少,但分散到各个部门后人数又很少,执法难以到位。据统计,北京市2002年有9万执法人员除人数较多的公安、工商外,其余执法机构平均每家300多人,再平均到每个县区,不到20人,各县区执法机构真正在一线执法的只有几个人,执法力度非常有限。
二、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的问题
1、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管理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少人素质不高,不懂法律,有的行政机关还委托文化程度较低,又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上岗执法。有的基层执法部门中无一人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有些基层的执法人员靠走后门进入执法部门,更谈不上素质问题。《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到:“辽宁省一些交通稽查部门、运管所等为了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减轻自身工作量,聘请一些当地地头蛇代收规费。这些人员素质低下,又无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带领监督,穿戴各部门的制服和标识,乱拦车乱罚款,吃拿卡要,收钱不开正式票据,还有的甚至收钱不开票。”这样的执法人员如何能做到依法办事。
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执法无序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形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主要有下列表现: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无任何确定标准任意所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如滥用、乱用戒具,出于报复或滥显淫威等目的而对相对方进行殴打、污辱等;故意拖延。
当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事件屡有发生。如公安机关有些人利用交通秩序管理权、户籍管理权、治安管理权和刑事侦察权,在交通秩序管理中乱设卡,乱拦车、乱罚款;在户籍管理中,办理户口迁入出时乱收费;在治安管理中乱没收,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乱罚款。另有一些交通稽查人员毫无法制观念,执法无凭,罚款无据,由着性子来,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当事人稍有不从,就千方百计地用手中权力将当事人制服。
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不惜向执法对象敲诈勒索,往往凭行业垄断和工作方便,对执法对象提出私欲要求,胁迫对方就范,否则采取报复性行为。有的甚至同犯罪分子勾结在一起,坑蒙拐骗,抑或对各种犯罪活动大加包庇,从中收取报答费。这些执法人员置党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谋取私利,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声誉和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威。
3、执法人员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就是越权行为。②甲部门行政机关先例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例如根据法律、法规,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公安机关在管理中如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属越权。③甲地域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地域行政机关的职权。如:湖南省的公安机关处理发生在湖北省的治安违法行为。④执法机关执法手段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执法手段。
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常常会有执法机关人员超越职权的事件发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执法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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