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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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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3: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2000年我国《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在总则中新增第11条,对排斥非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该法条规制的范围包括传统行政垄断的大部分,又不以行政垄断为限,对禁止地区封锁有重要作用,在反垄断方面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
关键词: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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