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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平反冤假错案与权利救济:1978-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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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3: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内容提要] 二十五年来,改革开放的国策成为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主流制度,改革开放的话语和意识成为社会主体和社会进步的主流话语和意识。回眸这一段尚不算久远的历史,梳理这一时期社会变迁过程的变革因素,有必要对发生于1978-1982年期间全国范围内的冤假错案的平反运动给予正确的评价和足够的重视。从法学角度透视冤假错案平反运动,就是要借助于权利救济理论,审视权利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生成和发展。
   
; 关键词 平反 冤假错案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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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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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1982年是现代中国社会权利发展中的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其中,对权利救济的大范围张扬奠定了共和国未来权利发展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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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反冤假错案是以人和公民的权利事实上遭到侵害为前提
; 从1957年始,经历"文化大革命",大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遭到严重的践踏。从权利主体上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丧失权利的公民主要是指:
; 第一,1957年代在反右运动中被错划为右派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被划为右派的人称为"右派分子"及其子女。[1]
; 第二,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审查、涉嫌严重历史问题或定为敌我矛盾的人,被称为"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以及他们的子女或家属被错误地视为"出身不好",相应地被称为"叛徒子女"、"特务子女"、或"黑帮子女"等。[2]
; 第三,1976年清明节因参加"四五运动"而被收审、关押、判刑或宣布为"反革命分子"的人。[3]
; 第四,以阶级观点定"身份"的所谓"地主、富农"等人;
; 以上各种人统称为"地、富、反、坏、右"。那么,他们究竟丧失了什么权利?
;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错划为"地、富、反、坏、右"的人及其子女首先丧失了入团、入党、晋升的权利,而入团、入党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又是参选和被选的先决条件。
; 第二,工作权和受教育权;大批被打倒的公民失去了工作,生计难以维持,他们的子女入学受教育十分困难或完全被剥夺。
; 第三,财产权;被打倒的人的个人财产权,如房产、字画、家具等遭没收、充公;
; 第四,人身权;相当多的被打倒的人被冠于可遭歧视的各种标签,如"地、富、反、坏、右",其人格和身心遭无端否定。任意被辱骂、殴打致伤、残、死随处可见。
; 第五,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被严重剥夺,特别与海外的通信几乎成为无人敢涉入的禁区。
; 上述被剥夺的权利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影响至深为建国后罕见[4]。
; 从法学角度看,这当然不是简单地"平反冤假错案"的问题。原则上讲,平反冤假错案统指"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冤案、假案、错案在发生学意义上有所不同,但三者之间是相通的。冤、假案均可以归结为错案;凡错案要么是冤案要么是假案,冤案和假案只是程度不同的表达了错案。冤案要昭雪、假案须平反,贵在使错案得以纠正。然而,这一切都指向救济的基本含义。通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5]在这个意义上,平反冤假错案是对救济的中国特定时期的特殊表达。还要看到,冤假错案首先是对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全面否认,只有立足点这一点,不仅从救济的角度,而且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探讨平反冤假错案的主题才是有意义的。所谓权利救济,是指人或公民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事实上遭到否定或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安排或行为方式予以补救的一种权利保护方式。权利救济包含了对权利实施或提供救济这一基本含义。对权利实施救济意味着权利既是救济的根据,也是救济所追求的目的和目标。为此,它包含了至少两个方面的预设:一是权利的存在;二是已经存在的权利遭到否定。社会成员如果没有权利或没有某一方面的权利,也就不存在权利或某一方面的权利被否定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无权利可以被否定,当然也无权利可付之于救济,救济自身失去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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