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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比例原则及其在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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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2: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它要求行政主体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的权益。作为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在阐述了比例原则的渊源、础上,针对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错位与失范。提出了用比例原则进行规范与控制
  关键词:比例原则 工商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错位规范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之内,特别是在法律不得不给执法者留有相当的自由空间之时,如何才能保证裁量适度,不会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大陆法中,这项任务是借助比例原则,通过对手段与目的之间关系的衡量,甚至是对两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来实现的。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在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出现的错位现象和滥用问题,容易使相对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和挑战。因此,如何运用比例原则来规范和控制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努力打造“法治工商”、“诚信工商”,是工商部门执法中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比例原则的渊源、内涵与价值
  
  (一)比例原则的渊源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其源头可上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关于犯罪与处罚应具有平衡性的规定,即人民不得因为轻罪而受到重罚。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在他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中提出了“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的原则,这可以认为是广义比例原则出现之滥觞。1882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对十字架山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必要性原则。1931年6月1日公布的《普鲁士警察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1958年6月11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对“药房案”的判决,确立了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同时认为其具有宪法位阶。其后。在国家的契约理论,特别是宪政国家、法治以及宪法基本权保障等理念的支持之下,逐渐提炼出具有客观规范性质的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其影响也超出了一国的地域,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荷兰、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等也对比例原则作了研究或规定。并有鉴于其重要性而将之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进行斟酌,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比例原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
  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亦即其选择的手段,必须是能够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否则即为违法。适当性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所选择的手段能切实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换言之,行政行为之作出应符合其目的之达成,而不得与目的相背离,否则便丧失其合法性。
  2,最少侵害的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面对多种适合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手段。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尽量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必要性原则是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
  3,禁止过分的均衡性原则。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换言之,目的与手段之间仅符合适当性、必要性的要求还是不够的,由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双方甚至多方利益的冲突,因而必须在价值层面进行考量与权衡。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即使依法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不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均衡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恣意妄为地行使裁量权,为达成“目的使手段正当化”,行政机关有义务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予以平衡。
  在以上三个子原则中,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均衡性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总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三)比例原则的价值
  首先,比例原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具体化。有助于正义价值的实现。正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用破坏性极大的行政手段仅获得极小的行政目的,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自由与民主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行政权力的设置和行使也是为了人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所以行政权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影响必须是适当的、合理的,追求一个最大效率的平衡点。同样,评价某一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也有赖于以比例原则衡量其正义价值。
  其次,比例原则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以牺牲行政相对人最小利益来行为,做到公益与私益并重,消除相对人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使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控制了行政主体的行为度,防止其滥用职权,从而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再次,比例原则有助于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动态的比例平衡。程序和效率是一个矛盾体,他们之间的平衡制约关系直接关系着行政资源节约、行政目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保护等诸多要素的平衡。比例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行政资源,
  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位现象及其负面效应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位现象
  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错位现象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背离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形。当前工商行政执法中,这种错位现象主要表现在:
  1,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在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都赋予工商部门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判断行为条件、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合理处罚措施,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公正。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在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标准,超出一定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缺乏同一性。法律法规根据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幅度和种类内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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