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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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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1: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宪法行政法影响制约
  论文摘要:作为现代法制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宪法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法控权思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立法的影响和制约。
  作为现代法治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就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和范围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是相通的,两者都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制约问题。因此,宪法必然会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一
  自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诞生伊始,宪法对行政法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就成为各国公法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者关注的命题,他们从各自的学术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大陆法系脊梁之一的德国,在公法学特别是在宪法学和行政法学领域形成了法学界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宪法理念对行政法学的影响至为深远。19世纪初行政法学尚未发展时,讨论国家宪法的著作只要是涉及宪法的立国理念即法治国原则时皆会提及分权的原则,同时也会提及国家行为受到法律约束的原则,最明显的是毛伦布莱希在1838年刊行的《现代德国宪法学原理》及查佛(在1840年所发行的《德国宪法的共同原则》等,这两本德国最早期的宪法著作中都已标示出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关联。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思想大师斯坦服膺·黑格尔就认为行政是运行中的宪法,因此,行政必须依循宪法的原则及时代精神来运作。
  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行政法学兴起,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在其鸿篇巨著《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名言,他认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另两位知名公法学者费立兹·韦纳与赫曼·罗斯分别提出了“当作是具体化宪法的行政法”和“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的观点。他们认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从德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步骤可以看出德国行政法学饱受宪法原则即自由主义法治国原则的熏陶,德国基本法上的法治国原则和民主政治原则对行政法上的给付行政、法律保留、行政裁量乃至行政审判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日本行政法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就宪法对行政法发展的影响问题也有类似的表述。和田莫夫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日本学者盐野宏则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的发展息息相关的。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到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这一论述揭示了行政法的基础性、指示性作用。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者施瓦茨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如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1930年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认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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