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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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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1: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构建
 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论文联盟http://点工作。2010年,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提出建设执法信息中心,延伸监督、预防触角,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思路。经过一年多的基础理论探讨和实地考察调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苍南县执法信息中心机构于2011年2月获得批复。该执法信息中心是一个管理和维护本地区执法信息的网络系统工作平台,主要职责是:整合本地区所有执法信息资源,以资源共享为抓手,为人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法制办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创建一个共同监督的平台,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督,以达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职务犯罪事前预防的目的。本文将以该中心的创建为视角,浅析人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制办等部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联合监督的现实可行性。
  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政府致力于社会管理, 其价值取向是多方面的, 但最核心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公平是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 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首先,国家追诉职能是对所有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并交付法院审判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指控和制止必然影响到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和领域,就广义社会管理而言,国家追诉职能完全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其次,法律监督各项具体职能的实施跟社会管理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检察机关相应职能的实施离不开社会管理体系,广泛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 论文网 http://

  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权运行中凸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与我国的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以及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权相比,我国的行政权十分强大,这对促进行政的高效率和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从社会实践看,我国行政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主体实施违法犯罪的领域宽泛,表现形式多样
  行政主体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滥用职权行为。如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事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仅作行政处罚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漠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瞒案不报、逃避或拒绝监督;海关工作人员明知是走私行为和走私人员,却不调查追究,使其逃避处理;殴打、体罚劳动教养人员等。二是利用职权行为。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政人员报复陷害等。三是玩忽职守行为。如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检疫的物品不检验检疫,或者延误检验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有关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致使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减期、延期劳动教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四是徇私舞弊行为。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等。此外,还有的行政主体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实施一些行政强制措施,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如实施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医疗等。行政人员的一不小心或者一时疏忽,往往可能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 论文代写 http://

  (二)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 时有出台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洞造成的。如果不对这些漏洞予以修正填补,那么抽象行政行为必将始终延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就不会终止,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第一,常常发生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上位法的现象,而现行的纠正机制却对这种破坏法治统一的现象无能为力。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的部门本位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不少地方(部门)利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牟取私利,破坏国家行政权应具有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第三,不同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程序性规范缺失。
  三、执法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实情况
  (一)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大的监督职能逐步得到加强,但是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人大的职责相比,行政执法监督还显得相当薄弱。概括来讲,当前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着五多五少:即监督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多,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少;可监督的内容多,实际监督的内容少;听取工作汇报多,采取过硬监督手段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监督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多,监督政府任命干部少。这种状况的存在与人大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所担负的职责极不相适应。 论文代写 http://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目前,从监督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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