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与行政行为撤销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信赖保护制度,对行政诉讼已有的权利保护来讲,没有多大的制度突破,而且保护范围嫌小。 代写论文 http://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就是从这个层面上引入信赖保护的。其实,在我看来,这不算是引进了我们所期待的、真正意义上合法预期制度,类似的问题实际上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得到较为妥善的保护。因为行政许可发放之后,基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相对人自然可以确信:只要其不违法,许可期限未届满,政府就不能随便撤销或者收回已颁发的许可。只要政府撤销或者撤回,不管是否违法,被许可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都有权寻求行政救济。 [3]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第8条并没有多大的制度创新。其可圈可点的地方只是在“(政府合法撤回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确认了行政补偿制度,但却没有给出补偿的标准等关键性规定;而且从合法预期的保护方式来衡量,补偿(赔偿)只是最消极的一种保护方法,根本没有缆括所有的保护方式(比如程序、实体的保护)。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并不为第8条而鼓与呼。 论文代写 http://
而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推行的合法预期制度(legitimate expectation)可以对政府的行政指导、行政政策、对社会承诺等都发生约束作用。这些恰好是当前我们制度建设中所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大量的案例显示出,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在救济方面的缺失必须用类似这样的制度来弥补,否则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极其不利的。
其次,欧共体已经确立了合法预期制度为基本的法律秩序,在欧共体法的英文文献中涉及到这方面的制度时使用的都是“legitimate expectation”。而且,欧盟正在推行制定统一的法律和建立统一的法院。德国作为欧共体最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会迎合这样的发展趋势。沃尔夫、巴霍夫和施托贝尔也指出,“从超国家的欧共体法和德国参与欧洲联盟的进程看,行政法学应当积极推动‘欧洲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共同体’的立法、司法、研究和学习,从而推动统一协调的欧洲行政法制度的建立。” [4] 因此,德国信赖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还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那么,对于正在着手构建相关制度的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引入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国家所沿用的、为欧共体成员国也熟知的legitimate expectation概念呢?我们有什么理由不直截了当地选择一个国际通行的术语,建立一个与国际交流更为便捷、通畅的学术对话平台呢? 代写论文 http://
建议引进普通法国家的“legitimateexpectation”的学者中,在中文翻译上却出现了争执。马怀德、李洪雷在翻译英国牛津大学Craig教授的一篇重要论文“正当期望:概念性的分析”(P. P. Craig, “LegitimateExpectations: A Conceptual Analysis”(1992) 108 The Law Quarterly Review)时,将其译成“正当期望”。而我却始终认为应该翻成“合法预期”, [5] 张兴祥博士的博士论文也采用了我的译法。 [6] 至于expectation译成“期望”、“期待”还是“预期”都无关宏旨,这只是语言选择上的个人偏好。我们之间的根本分歧在于,legitimate到底应翻译成“合法”还是“正当”?这实际上又牵涉到我们对该制度核心问题的理解上:legitimate到底是“合法”还是“正当”的,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 http://
在legitimate(or legitimacy)如何译成中文上,就有过争论。在词典上查到的legitimate,可以翻成“合法的”、“合理的”、“依法的”、“正统的”、“遵照法律的”、“真正的”等等意思。林硫生先生曾提议把legality译作合法性,把legitimacy译作正当性(1999年5月6日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关于韦伯的讲演)。可是,高丙中先生则异议道,汉语的“正当”比较接近just,justness,justification,并不能表达 legitimacy在词根上与“法”的联系。 [7] 在我看来,仅仅从上述争议之中,我们似乎还无法得到充分的、让人十分信服的说法。类似的争议还可能继续持续下去,而似乎没有一个尽头。 论文代写 http://
因此,我在这里关心的还不仅仅是词义如何翻译才算精当,我更关注的是其所体现的一种制度,尤其是其实际运行的状况,从中才能真正体察出、判断出选词的“信、达、雅”来。 代写论文 http://
Schonberg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论述,他说:“当有理性的人在一定情境下通过不懈努力就能够获得的,这种预期就算是合理的;而当法律制度确认了这种合理性,并赋予了程序上的、实体上的或者赔偿上的法律(保护)后果时,这种预期才是合法的。”(An expectation is reasonable if a reasonable person acting withdiligence would hold it in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 expectation islegitimate if the legal system acknowledges its reasonableness and attributeprocedural, substantive or compensatory legal consequences to it.) [8] 也就是说,这种预期不仅应当是合理的(reasonable),还必须是合法的(lawful)。光是合理的,不见得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这种预期的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由于在欧共体,合法预期保护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是“保护公民的欧共体法律秩序的诸多上位法之一”(one of the superior rules of the Community legal order for the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9] 所以,当西方学者谈它是合法的(lawful),就不存在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