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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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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经历了共和国初期的“从重、从快”“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以及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依法从重从快”“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实践证明,随着我国进入法治社会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选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逐渐会成为历史。  
[关键词] “严打”政策 确立时期 发展时期 未来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严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1] 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从重”是就实体而言,“从快”是就程序而言。二者又分别体现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从司法层面看,“严打”是一种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严打”含义。[2] 但“严打”有时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如1983年的“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3] 代写论文 http://

“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当代中国“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重重”的“严打”政策不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我国“严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确立,8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今天,“严打”刑事政策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进行历史考察。 论文网 http://
一、确立时期:共和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从重、从快”[4]的“严打”政策  代写论文 http://
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是建国初期中共领导的一场成功的镇压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是对反革命分子的“坚决无情地镇压”, 是共和国的首次“严打”。  
(一)初期的“宽大无边”的政策 论文代写 http://
1、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3·18指示)  
建国初期,出现了第一次犯罪高峰,峰顶为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这次犯罪高峰正值两种社会制度更替的剧烈动荡时期。在这种情况下,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的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但执行者片面理解镇压与宽大的刑事政策,片面追求宽大。 论文网 http://

2、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代写论文 http://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规定对手持武器、聚众叛乱者、对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现行活动组织者及罪恶重大者、对怙恶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惯匪,要坚决无情地镇压,都要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处理反革命案件时“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 随后,济南、福建、南京、苏南等地,也都相继大张旗鼓地展开了反特宣传。在群众的揭发控诉下,公审并处决了一大批罪行重大的反革命分子。 代写论文 http://
总的来看,从3月至10月,全国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着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
(二)“镇反”高潮:“从重、从快”  http://
1、“双十指示”:纠右,抓杀管 论文代写 http://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指示》(即“双十纠右”)。指示指出: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要继续克服“严重的右的偏向”,“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指示要求坚决纠正镇压反革命中“宽大无边”的偏向,全面贯彻党的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根据这一指示,各地党委广泛发动群众,开始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从此,镇反运动逐渐进入高潮。

2、稳准狠 代写论文 http://
针对错杀,1950年12月19日毛泽东指示“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使社会各界没有话说。”[5] 1951年1 月17 日,毛泽东在《在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电报》中说“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6] 论文代写 http://
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http://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条例根据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使镇压反革命斗争有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推动了运动的广泛深入发展。群众性的揭发检举、公审反革命分子促使运动空前高涨。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敌人,一批又一批被镇压。  http://
(三)镇反的收缩与结束:镇压与宽大结合 论文网 http://

1、毛泽东关于不可捕错杀错,镇反的打击范围以及死刑比例的指示 论文代写 http://
1951年3月份以后,有些地方开始出现错捕错杀的“左”的倾向以及工作草率的现象。3月23日,黄克诚向毛泽东建议“停止大捕大杀”,“杀捕范围加以限制”。[7] 3月30日,毛泽东批示“应立即加以收缩”[8]。 同日,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9] 4月2日,毛泽东又指出“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处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10] 4月30日,毛泽东进一步对死刑的比例作出具体限制,他指出“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应少于千分之一”。“凡无血债或者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者两年执行”。[11] 论文代写 http://
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一文中指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2]  论文网 http://

2、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 论文网 http://
为执行毛泽东关于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集中精力处理积案的指示,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召开,会议作出如下决定:(1)关于杀反革命分子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2)自6月1日至9月30日4个月内,“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3)“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 [13] 这些决定,可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补充说明。  http://
3、《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  http://
1951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中层”是指隐藏在军政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内层”是指打入中共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外层”是指隐藏在社会上的反革命分子。该指示要求各级政府由首长负责清理“中层”“内层”。4、《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  
1953年上半年,镇反运动结束。整个运动进行中虽然出现过“右”(宽大无边)与“左”(大捕大杀,量刑过重)的错误倾向,但纠正得很及时。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各地有组织地又复审多次。党和政府已尽最大努力使镇反运动中的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 代写论文 http://
从1950年至1952年,公安部门破获了刑事案件20.4万余件,全国治安情况大为好转,1950年刑事案件发生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九,1951年大幅度下降为万分之五点九,1952年为万分之四点二,1953年为万分之五。[15] 在整个运动中,共杀掉反革命分子71万人,关押129万人,管制123万人。[16] 可以说,镇反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代写论文 http://
(四)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特点 代写论文 http://

第一,毛泽东时代的镇反运动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全民性、阶级专政性。 论文代写 http://
第二,“严打”政策是在镇反与军事剿匪同步进行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最初没有理论指导,也没有法律约束,主要是在政策指导下运作的,显示了较强的功利性。 论文代写 http://
第三,基本上是以严厉打击严重反革命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稳准狠”的“严打”政策为指导,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仅处于次要地位。 论文网 http://
第四,反革命分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别多,不亚于一场大的战争死亡人数,虽然对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收效显著,但强化了中共和普通百姓以中共领导,全民参与,大捕大杀,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以政治与军事化的革命运动方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严打”思维,而这种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的中共领导,专门机关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的“严打”,开创了共和国司法附属于政治的先河,同时不够理性地附和了人民群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对我国后来的“严打”政策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http://
二、发展时期: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

(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严打”思想、政策的发展 代写论文 http://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这段时期的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针对转型社会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对“严打”贡献了思想的主要是彭真与邓小平。 论文代写 http://
1、彭真的“严打”观点 代写论文 http://
第一,“依法从重从快” 论文代写 http://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由彭真主持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首先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
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听取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后,彭真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 [17] 论文网 http://

1981年5月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他明确提出:“对恶性案件的现行犯,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他们的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18] “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19] 论文代写 http://
第二,“要稳,要准” 代写论文 http://
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 “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难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20]  http://

第三,“两个基本” 代写论文 http://
1980年2月,彭真在广东听取公检法三家的汇报时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21]   http://
这是彭真首次提出,后来成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两个基本”的原则。 论文代写 http://

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22] 论文网 http://
第四,“死刑核准权下放”  
“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23] 论文网 http://
第五、“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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