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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简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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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简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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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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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公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行政公诉由检察机关提起,属于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强调危害结果的发生。中国现实需要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当然,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和客观诉讼理论等为行政公诉建立作了很好的理论阐释。检察官提起行政公诉在西方国家最早建立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中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要从多方面加以具体制度设计。
[关 键 词] 检察 行政公诉 制度设计 http://
现代行政权的日益扩张维系了社会良性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行政权违法行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破坏、土地不合理利用、公共工程违法审批、招标和发包等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一直存在。由于此类行为侵害对象为公共利益,无特定人通过诉讼完成司法救济,或有关主体无力起诉、起诉不力,致使部分公共利益在行政权的肆意之下扭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启动的行政公诉制度,成为当前中国保护公共利益并拓宽监督行政权渠道的必然选择。 论文网 http://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意涵
行政公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行政公诉的诞生是随着立法由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转变,公共利益保护逐渐凸现而出现的。当行政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潜在侵害危险时,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行政权合法运行的目的。 论文网 http://
行政公诉在诉讼性质上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行政公诉在诉讼类型上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检察机关作为原告,通过自己的起诉行为,向法院提起一个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使行政机关作为该诉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二是行政公诉属于公诉的一种。公诉是指以国家名义进行起诉,通常都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为起诉人。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最早的定位,已为大家所熟知,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尚属当代诉讼发展的产物。无论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公诉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行政公诉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并非旨在保护个人私益的诉讼。在公益诉讼中,大多数国家实行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主义,而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则包括普通公民、公共组织和代表公共利益的检察官,只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主体为检察机关的那一部分才能称为行政公诉。四是行政公诉注重行政行为本身的可诉性,而非强调危害结果的发生。行政公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的违法行为。只要被告有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结果,原告都可以起诉。 代写论文 http://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现实合理性和理论必然性 论文代写 http://
近现代以来,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使得行政权力越来越频繁地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人们在整个生命的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法律赋予行政行为以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不可变更力,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和控制力越来越大。同时,当前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正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这对公共管理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国实际情况看,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虽然比过去有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已成为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关键性薄弱环节。[①] 代写论文 http://
针对行政权的日益发展,人类也在不断思考制约和控制行政权的诸多思路:一是行政行为自身的控制和约束。例如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审批权与处罚权、管理权与监督权适当分离的体制,有利于对行政执法权予以有效的监督,或者利用行政监察开展行政权的自我监督。但是解决问题仅仅靠行政当局的自我约束,永远不可能触及根本和要害。二是利用民众和媒体力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利用公众申诉控告的能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等都不失为好的控制路径,但是又缺乏一定的刚性。三是利用审判权控制和约束行政权,即通过公民启动的行政诉讼来实施监督,行政诉讼是用权利制约权力,用私权制约公权,但形式上体现着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监督。行政诉讼的提起需要利害关系人,范围比较狭小。四是利用权力机关的力量开展监督。权力机关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但是权力机关立法的任务繁重,执法检查又不可能顾及到执法行为的方方面面,故而会有挂一漏万的问题。五是通过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行政人员严重违法构成相关职务犯罪时,自然有检察机关的追究职务犯罪的部门进行追究,但是,构成犯罪的行为相对于大量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等数量较少。对于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在自身监督不力,舆论监督不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况下,考虑寻找一支监督力量,存在于行政权外部,具有一定执法刚性,具有一定专业性,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无疑是中国现实的急迫需要。 论文网 http://
行政公诉的产生与发展是不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体现,而且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http://
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论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哪里,既然是人民所授予而非君权神授,自然就应当在运行中受到社会权利的全面监督和制约。体现在具体的多元监督路径下,行政公诉权虽然归属于检察官,但从本源上看公诉的最初启动仍然在于普通公民,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的形式要求提起公诉,检察官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诉。根据公民的要求,也就是依据民意为了公益发动诉讼,实际上检察官的角色只是公意和公益的代言人而已。 论文代写 http://
权力制衡理论。人类在追求宪政文明方面所作的努力中,最核心的还在于探求对权力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因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是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之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行政公诉是以检察权这种公权力集中公意,代表公益,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是检察权联手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理想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可以实现权力的异体控制。 代写论文 http://
客观诉讼理论。传统诉讼理论建立在私人利益救济的基础之上,将诉讼置于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对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行政行为,以当事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遭受实际损失作为其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的依据,缺乏将“社会公众”作为权益主体的考虑,并对其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相关制度设计。但是,所有的利益均需得到保护,尤其是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适应这种形势的发展,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特别是大陆法传统的国家,经历了诉讼完全属于私权自我救济的手段(不包括刑事公诉),逐渐发展到诉讼不仅仅包括自我救济的主观诉讼,还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的发展历程。这种理论认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是诉讼主体的利益关系是主观或是客观。如果诉讼中的原告是基于维护社会公益或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与自身有直接关系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即是客观诉讼。诉讼客观利益救济理念的产生和由此带来的诉讼实践,打破了传统的诉权理论,将过去行政诉讼仅仅限制在利害关系人的私益诉讼的间接模式,改变为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模式,解决了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的问题。 http://
三、西方检察官提起行政公诉的缘起与发展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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