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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行政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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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同样也需要完善的行政立法予以支撑,本文旨在从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着手,来探讨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中行政立法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树立“公共服务”的法律观念、倡导“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建立“利益沟通”的法律机制这么三个方面,来完善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政立法。 论文网 http://
关键词:行政立法 构建和谐社会

Tries To Discuss Construct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http://
Abstract: Our country present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has many problems, constructs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which the harmonious society similarly also needs to consummate to support,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purpose of from analyzing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existence the question to begin, discusses in constructs in the harmonious social linguistic environment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consummation. The author believed, must from sets up "the public service" the legal idea, the initiative "the benefit balanced" principle of legality, establishment "benefit communication" the legal mechanism three aspects, are such perfect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which and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dapts. 代写论文 http://

Key words: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 society 论文代写 http://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范畴 代写论文 http://
(一)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论文网 http://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行政立法的数量有显著提高。与此同时,行政立法注重了民主参与和科学分析,注重了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这使得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占居了举足轻重的位置,也使得行政权力的运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行政立法在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论文代写 http://
1、行政立法的系统性问题  http://
行政立法系统性指用系统科学思想或原则指导行政立法,使行政立法与法律相统一、彼此相统一、自身相统一。但是,现实我国行政立法缺乏系统性问题非常突出,诸如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的冲突;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同位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行政法律规范自身的相互矛盾等。  
2、行政立法对法律责任规定薄弱问题  http://
行政法规、规章的核心内容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立法主体在配置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时应当严守“对等”规则,力求使职权与责任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内容对法律责任尤其是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薄弱,例如对直接责任人员过错责任的规定较少、对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应以何种形式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等。行政立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薄弱不仅减弱了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或行政行为的约束力量,不利于建立起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政府,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行政立法需特别注意解决职权与责任的对等问题。  
3、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滞后问题

清理意味着彻底整理或处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含有对立法主体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四个方面的要求,即审查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确定哪些行政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失去效力,应予全部或部分废止;修正下位法律规范与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之处;清除同一效力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和谐或相互矛盾之处;发现行政法规、规章与国际惯例的脱节之处等。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立法的混乱,使行政立法适应已经发展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变化,特别是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重大经济体制变革。 论文网 http://
近年来,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即便如此,我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仍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与立法速度。尽管法律规范要求稳定,但稳定只是相对的。法律规范只有随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进行立、改、废,使法的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相统一,才能保持一国法制的统一性,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应有功能。 论文代写 http://
(二)解决行政立法问题的途径 论文网 http://
1、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代写论文 http://
坚持邓小平理论,把邓小平理论的精髓贯穿于立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的产物,其精髓和实质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就要求我们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立法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立法超出当代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这样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如果立法滞后,则必然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禁锢作用,不利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坚持邓小平理论,还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和认真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立法的客观规律,注意克服盲目性,严格按规律办事。 代写论文 http://
2、合理划分行政立法权限,理顺行政立法体制  
进一步以法的形式明确哪些机关有权进行行政立法。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行政立法权。除此之外,一般的地级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的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亦即无行政立法权。但实践中,这些机关经常制定地方性的条例、决定、命令等,这实际上违背了行政立法权划分的规定,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哪级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哪些行政法律。实践中,行政立法机关越权立法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如无制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越权设定处罚项目,无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权的机关随意设置审批程序等。这些都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严格禁止越权立法,对越权立法实行审查监督机制,及时予以废止或纠正,并实行立法责任制,追究违法立法者的责任。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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