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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依法行政与和谐社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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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和谐社会在法律层面上以权利保障为依归,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民主、正义、平等、自由、安定为其基本法律价值。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基本法律价值要求公众参与、合理行政、限制权力、对等对待及可以预期权利。实现和谐社会,政府依法行政的路径应当选择培育市民社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用法律限制权力,权力应当温和行使。  http://
关键词:权利 权力 公共管理 依法行政 和谐社会 论文代写 http://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和发展了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十六大报告同时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韦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作了具体规划。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 论文代写 http://
一、和谐社会在法律层面的基本涵义

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共同概念,是多纬度和多变的,在各领域有不同涵义。 代写论文 http://
(一)一般涵义 论文网 http://
“重视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崇尚和谐,并把和谐作为万物存在的基础和客观的秩序以及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 从而,和谐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 和谐内涵十分丰富,是个历史范畴。以注重矛盾调适的过程还是注重结果为标准,分为静态和谐与动态和谐。静态作大同、平衡解。注重结果,不关心矛盾调适过程。如“保和太和”(《易传》),“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荀子·天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等等。动态作相反相成,相生相克解。对社会关系中异质因素或对立因素所以达致和谐的过程十分注重。如《国语·郑语》曰:“夫和则生物,同则不继”《论语·子路》说:“君子和而不同”等。

西方学者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和谐社会,有两个基本理路,即社会秩序或生活稳定和社会变迁或社会发展,其概念及价值取向上与和谐社会十分相近。 论文代写 http://
(二)法律层面涵义  http://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把人当作人,“和是指人人皆有满足生存和发展的底线需求的权利,谐是指人人皆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 社会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维护正常的权利运行,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律调整的终极价值。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和谐是指在社会权利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权利行使处于平和状态,权力和权利相对妥协又彼此充分享受。  http://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 论文网 http://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所蕴涵的基本法律价值,不管社会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实践效果如何,始终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与尺度,是一个社会基本的立足点及终极目标。  http://
(一)民主  http://
民主是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民主,在法律层面可以认为公众参与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民主最本质的特征。 论文代写 http://
和谐社会将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和公民权利保障,人们对权利期待的高涨和权利的泛化,使得人权价值更加彰显。民主作为一个承载人权和自由的思想体系和制度性原理,民主将更加张扬。作为一种价值目标, 民主既是实体的,又是程序的。一方面为人们提供广泛的政治参与机会,另一方面为权力机构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加以限制。“民主是我们不能不拥有的,而且也是不能不希望的东西。”  http://
(二)正义 论文代写 http://
“正义通常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伦理做“应当”做的事情,也指社会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性所做的一种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甚至认为正义是一种先验的哲学基础和绝对原则。 这些概念说明正义具有流变性,“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但正义也具有不变性,正义的不变性体现在正义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构成正义的底线,不遵守底线的社会不是文明社会。  
和谐社会,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在不断提高。正义是和谐社会最起码的价值追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在此基础上,正义也是解决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最基本原则。社会是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最大限度地占有社会利益,如此便产生了利益冲突,如此便需要正义原则去解决。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要让每一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社会安排应当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使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得到最大的改善。这才是和谐社会的正义要求。 代写论文 http://

(三)自由 论文代写 http://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约翰·密尔把自由界定为“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人的权利。”哈耶克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约束的状态。“自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可见法律上的自由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精神和行为的自主空间。 代写论文 http://
无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个人自由的张扬和彰显,使得在公共领域之外出现了不受公共权力控制而由个体自由支配的个人领域。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 “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因为公民行使自由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发挥公民在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实现中的作用。因此,“自由是人类文明、社会制度和个人发展的标尺和目标。也是法律的价值标尺和价值目标。” 代写论文 http://
(四)平等  http://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及机会均等。“平等所指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从应然看,杰斐逊早在1770年就说过:“在自然法则下面,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然而,实然上必须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必定会导致物质上、社会上产生某些差别,消除这种差别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差异也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既然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平等就要求消除社会原因造成的差异。但由于“平等待遇原则本身并不能自动排除对社会中不得势的群体采取压制性的待遇。” 因此,平等需要法律保证“基本社会群体和社会角色的适当安排。” 需要法律维护和增进。社会应该以法律形式为行政主体、社会成员及其相互之间创造公正性平等待遇,给予均等的机会和追求权利的平等。 代写论文 http://

(五)安定 代写论文 http://

安定是事物持续地处于某种状态。社会安定是社会各个要素的有序运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要素。如果社会缺乏宪政秩序和法律保障,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全部社会生活会发生混乱,甚至动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将会被严重破坏。社会安定的基础是法的安定,通常认为法安定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指法本身的安定状态,二指依据法律规范使社会达到安定状态。只有保证法安定,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安定有序。  http://
三、和谐社会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本质要求 论文代写 http://
基本法律价值对于行政权力运行的本质要求,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如何架构和规范行政权力,如何构建限制权力和尊重权利为价值取向的和谐社会。 代写论文 http://
(一)民主要求公众参与 论文代写 http://

可以说民主是法的本质性要求。离开了民主,必将陷入恶法亦法的尴尬境地, 法也就失去公正和理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主是行政立法与执法的依据。 论文网 http://

行政立法要保证公众参与,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同时逐步推行立法意见和建议的答复与说明制度,防止形式主义。公众参与制将进一步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行政立法缺陷,更具实际意义的是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表达意愿的机会,满足公众的各种利益诉求。 论文代写 http://
行政执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其实质是听取意见。这是对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提出的民主要求。即要求行政主体切实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不单方接触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实行回避,在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对其作出加负担的行政行为。  http://
(二)正义要求合理行政  http://
按照正义理论,最低层次的正义是对人的尊重,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底线,最低层次的尊重是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目前我跟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二元结构仍没有打破。这一现状要求政府在法律制度安排上更趋合理,充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社会财富再次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对弱势群体要予以政策倾斜和适度照顾,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义还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合理适当,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执行比例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应当积极探索自由裁量权的相对羁束,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政主体要执行同一执法标准,对各类可预期行为留有执法余地。 论文代写 http://
(三)自由要求限制权力  
自由的权利资源总是恒定的,自由不是变量,而是一个常量。因此,公民在行使自由的同时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冲突、压迫和交叉,使得行政权力限制自由成为必要。行政权力一方面解决了公民之间自由的张力和冲突;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又以特权的形式存在。因此,法律上的自由作为一种权利资源,人们充分享受自由资源的关键在于对权力量度进行规定、配置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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