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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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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执法环节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善行政法制,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论文代写 http://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依法治国 代写论文 http://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文网 http://

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我国已形成了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再加上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未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行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尚未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  http://
具体讲,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论文网 http://
(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所谓全面监督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或合理性实行监督,并有权做出处理。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具权威性、效力最高的监督。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地方,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未交人大讨论决定,即交付执行,人大的监督疲软乏力。于是,在群众中形成了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老头子”,没有实权、监督是搞形式的印象。[1]人大监督疲软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立法不完备。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拥有监督权,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起来较困难。 论文网 http://

(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尚显薄弱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监督的优越性在于其严格、公开的司法程序,使其具有权威性。因此,司法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首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来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6·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1法治经纬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这种监督要求司法机关不可受制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超脱地位,否则这种监督将是有限的、不彻底的或者说是效率不高的。事实上,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司法机关并不超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且参照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章之间若有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进行解释或者裁决。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而且还要依照行政机关指定的规范去处理行政案件,以其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和依据。这无异于以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标准,来衡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它自己对自己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既不能审查作为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是否合法,又不能对所依据的行政行为规范做出解释,一切依据和解释都有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这种审查实质上就成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能“说到做到”。其次,由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仅限于合法性方面,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而行政执法中问题较多的恰恰在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法定目的等等,裁量权的本质在于其在每一案件中行使皆须与案件的是非曲直相关。而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除了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可以判决变更外,更多的却无能为力。再次,行政机关对部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终局审查,法院对此无审查权。我国现行法律中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都有体现,司法最终裁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目前我国通过《行政诉讼法》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无疑削弱了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是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实际上也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发挥了监督的作用,但目前检察机关这种单一的缺乏操作性的事后监督形式,与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不相称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意义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督,具有不完整性。对面大量广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实现其监督权,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窄、权力小,作用是十分有限的。[2] 代写论文 http://
(三)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基础环节,它包括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实施的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提供了宪法依据。新闻舆论监督也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在现代社会中,人民把新闻舆论监督列在与立法、执法、司法并驾齐驱的地位,称之为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四大支柱之一。新闻权被认为是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3]随着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以及行政执法公开性、透明度的提高,社会监督的作用会越来越强,但目前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差,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监督案件只能避重就轻地作滞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等等。  http://

(四)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制止行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仅监督权限空泛,而且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定,其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因此,必须完善监督程序,使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在行政执法行为完成后才去进行监督。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方面,要注意将监督置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中,即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只有三种监督相辅相成,才能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理。 代写论文 http://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尽合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形成了一个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但这个体系仍然是不完备的,各种监督形式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相互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以致经常出现监督疲软、监督权虚置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力小、权威性差;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尚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66·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1法治经纬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等。由此可见,行政执法监督仍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尚未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为了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代写论文 http://
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一)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所以应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我国目前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中,而且规定的过于原则,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系统、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协调甚至矛盾,从而使行政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尽快制定《行政监督法》,消除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空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行为不受监督或难以有效监督的问题。首先,监督机制应当系统化、网络化。任何监督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为了保证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应注重发挥目前各种监督的优势,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监控体系,使其整体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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