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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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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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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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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论文摘要…………………………………………………………………………1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沿革………………2
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2
2.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沿革…………………………………………………3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4
1. 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4
2.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 4
3.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5
1.行政程序法…………………………………………………………………5
2.行政救济法…………………………………………………………………6
四、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与作用……………………………7
1.有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7
2.有利于营造“诚信政府”,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7
3.有利于营造“责任政府”,规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7
4.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7
参考文献………………………………………………………………………9
内容摘要 http://
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有人甚至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该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的原则。”应予承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当我们还在置疑信赖保护原则是否该适用于行政法的时候,许多国家和地区就已经高瞻远瞩将之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该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作用逐渐凸现,本文在明确该原则内涵及沿革的基础上,对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信赖保护的方式及该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作了阐述.力求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重要意义。 代写论文 http://
关键词:信赖保护 基本原则 当代行政法 论文网 http://
前 言 论文网 http://
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我国的行政法也不例外。“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由于各国不同学者的概括、归纳的方法不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目前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形成历史比较长久、适用较普遍、为较多学者所认同的原则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当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框架。关于这些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近年来人们已取得较多共识,但关于行政紧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过去一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一般的行政法论著也少有提及,教科书也没有将其列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序列中,即便偶尔有所提及,也往往是将其作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之一略加论述。直到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才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或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提倡,或将其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行政法原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近来已有个别学者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其建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均衡原则的具体组成部分写入教科书。我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与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一样,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代写论文 http://
1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沿革
1.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
所谓信赖保护,是指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更具体的说,信赖保护是指,享有行政权利的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受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其基本内涵如下:
1.1.1保护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合理利益。
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依据特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予赔偿,依法变更应予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1.1.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代写论文 http://
1.1.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所作出的承诺也应信守;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该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反悔,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1.2 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一般都认为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二战前,信赖保护之观念,在一向专注依法行政及公益原则的德国并不受重视,仅有一些零散规则。二战后德国各邦行政法院在裁判有关撤销、废止行政处分的案件时,开始引用此项原则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有关信赖保护的学说与论争不断出现、演进,行政信赖保护开始被人们提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加以认识,并在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运用。1973年10月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使信赖保护原则得到充分肯定,后《德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确认,此后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德国也因此被称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母国。
自此,信赖保护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承认,并加以运用,如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以判例的形式援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审判的依据;日本也明确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行为,尤其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在法国、美国等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在行政法中也具有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相关规定。如:其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必须考虑的因素是,第一,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由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这些利益可能被错误剥夺的危险了;第三,包括相关的行政作用在内的政府利益。 论文代写 http://
2、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
随着行政法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当代行政法上未受到重视的情况也日益得到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上述规定从特殊角度促使行政信赖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得以在行政审判中发挥一定作用。
2.2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虽未明确提及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已将禁止反言,情变补偿等政府诚信和信赖保护的内容作了基本的表述,具有重要的行政法制实践指导意义。 论文网 http://
2.3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虽然也未正式使用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下来,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包含了该原则的基本内容。
以上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典型体现,此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指导、行政救济的相关规定中也多有体现。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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