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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关于中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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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职能大为扩张,行政权力急剧膨胀,其活动范围随之扩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变革时期。因此,强化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尤为迫切和必要,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诸多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比较集中的暴露出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论述的行政权力,就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权力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并形成一定的体制,以及这些权力组织内部活动的各种规则;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哪项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享有个人私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它的行使必然改变或重新确立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不仅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加以监督,使之更加符合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和途径不是单一的,监督规则也是多样的,但如何才能更有效的监督,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制国方略和实行依法行政的原则,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在依法制国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监督不力的原因,如何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达到的要求做了论述。 论文网 http://
【关键词】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依法行政 论文代写 http://
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概述
一、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概念和主体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全力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消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一方是监督主体,一方是监督对象。监督对象首先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的代表,在行政管理中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但在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却不于行政主体并列,成为独立的监督对象。特别是在行政监察中,国家公务员是最主要的监督对象。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http://
二、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察内容
1、 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可以通过备案制度进行,也可以应其他监管主体的请求进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查监督,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
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主体,起主要监督方式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消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实现其监督职能。除次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人民法院撤消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  
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对犯有渎职罪、贪污罪、贿赂罪的公务员进行侦察和提起公诉,实现其行政权力法制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及其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违法行为,保障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治。
3、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力法制监管机制的环节。
行政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行政检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发现相应国家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障整个行政系统的廉洁、勤政。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审计职能,发现监督对象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以保证财务领域的行政法治。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而属于行政监督的范围。  http://
4、 社会监督
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当然,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管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三、 行政权力法律监督的形式
(一) 人大法律监督的方式
1、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1) 经常了解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性决议的情况;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的违法、不当的决定和命令,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论文网 http://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法律、法规草案既是一道立法程序,又是一道监督程序。
2、 工作监督
1) 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2) 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质上是政府的施政方针,关系到人民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人大必须认真监察。
3) 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拥有的支配国家资财权力的一种重要控制手段,国家资财是劳动的积累,反映了人民劳动的成果,也是人民利益的体现。人大监督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正确使用它,使之符合人民的利益。
4)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检查,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更具体、更切实地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实施个方面行政管理活动中正确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促使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法、适当地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 论文代写 http://
5) 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设立了来信、来访机构,专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地发现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查处,也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
6) 监督政府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和意见。人民代表在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如果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监督政府处理并答复人大代表的意见和提案的办法,在我国各级人大以形成制度,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7) 质询和询问。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时采取的一种监察手段,除质询权外,人民代表还可以行使询问权,通过询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中不清楚的事项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议案的全部情况和理由,以使对议案正确地作出决定。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事前监督。
8)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调查是及时查处国家行政管理中重大的、特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一种较为灵活的监督方式。 代写论文 http://
3、 人事监督、选举权、任命决定权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事前监督,罢免权,免职决定权是对他们的事后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两个方面。通过人事监督权的行使,可使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不得担任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有能将那些不称职、违纪违法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予以撤消。
(二)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方式
1、 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来进行的。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监督的形式、特点、范围和程序等,并且该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将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这也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的方式之一。
2、 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遇到违法时,即通知他们予以纠正。
3、 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时,即通知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予以纠正,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管不仅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实际上也对具体行政行为发挥着监督作用。 论文网 http://
(三)行政监察
1、 行政监察的方式
1) 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对监察对象遵守廉政法规、制度、纪律情况的检查。
2)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是实行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保障人民群众与违法违纪行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3)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查处检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是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4)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收录的申诉。
2、 行政监察采取的措施。
1)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这是监察机关对被监督机关人员的具体违法失职的行政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及时防止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或者减轻该行为造成的后果。
4) 暂予扣留、封存可能证明违法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采取的一项临时性行政措施。  http://
5)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6)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一措施具有命令性质,具有较强的法定约束力。不过,监察机关采取这项措施,不得对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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