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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尊重生命 为民护利 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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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撞了白撞”被否定 发生车祸先救人-草案凸现生命尊严
  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翻阅草案全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引起了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让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联想起在社会广为流传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
  “目前交通堵塞十分严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草案应“明确指出纯粹由于行人、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但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类规定给予了否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振怀表示,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的权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而非过错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颖则强调,法律草案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代写论文 http://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6月,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一位常委会委员的发言让人动情:“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与机动车这个庞然大物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们的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
  许多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公安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在发生车祸、伤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救死扶伤,实乃天经地义,但我们仍不时会看到有“白衣天使”因担心拿不到钱而将患者拒之门外的消息。  
  尊重人的生命,必须从法律上杜绝上述“为财害命”的事情,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 农民屡成审议焦点-草案维护车主利益
  今年2月,北京一位署名草青的车主向新闻媒体吐露自己的遭遇:2月11日中午到北京国贸附近吃饭,见路边停着许多车,就将车也停在那里。1小时后,吃完饭出来,却发现车没了。
  “原来停车的地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旁人告诉我,是交警把车拖走的,打这个电话就能找着。”这位车主打通电话,来到执法队,被告知要交200元拖车费,扣3分,罚5元,其中200元交现金,5元交到银行。
  虽然草青觉得自己违章在先,理应认罚,但心里的疑问却没有答案:“对这样的违章,按规定是罚5元,扣3分。而我的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的停车场,也就两公里,清障车收费200元,不知根据是什么?如果是处罚,不是交了5元了吗?如果不是处罚,1公里100元,交警的清障车可能是全国最贵的车了,这合理吗?”
  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论文网 http://
  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车被拖走;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深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对此感到十分苦恼。
  “拖一次车,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湖南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反映:“拖车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就不应收费。有些拖车公司甚至不经交警通知而自行拖车,等于擅自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这怎么行呢?”
  基层的声音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注意。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在起草、审议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农用车”这个词汇引起了几乎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目前我国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农产品。 代写论文 http://
  1986年以来,我国农用车的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一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但在有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绝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一位委员引用北方某省的有关统计数据说,包括牌照在内,目前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费用71元,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469元。“469元是什么概念?农民种一亩小麦,纯收入一般是100多元。如果把一辆农用车的证都办下来,就是三四亩地的收入!因此,农用车管理绝对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经过修改,本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农用车的归口问题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我认为这个意见比较合理。”十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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