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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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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种类较多,主要有承包土地种植热带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木种植等纠纷。上述纠纷的承包方绝大多数均不是通过以户为单元的家庭联产责任制方式承包集体的责任田而直接引发的纠纷,一般承包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纠纷的土地不是家庭联产责任田等基本农田,而是另行承包的集体四荒土地即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土地。该类纠纷其实就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指的“其它方式的承包”。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总体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1、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情况不明,此类诉讼的提起通常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变动后,后任负责人往往称前任负责人在发包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以此引发合同效力之争而诉至法院。2、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间过长,发包面积过大,动辄20年、30年或40年甚至50年的也有,动辄几百亩或上千亩甚至几千亩的案件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如有些80年代签订的合同,由于当时集体的人口较少,集体的荒山、荒坡等土地较多,发包方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不考虑长远的发展情况,发包的随意性较大,造成少数承包人长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随着集体人口的增加而土地并未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承包土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在合同未届满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已发包的土地而诉至法院。3、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如有些几十年长的合同,每亩承包金仅3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尤其是一些适宜种植热带水果的坡地价格已大幅升值,想以较高价格承包此类土地的个人或公司也比较多,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论村民个人或村干部都有意想收回土地另行高价发包,由此引发纠纷。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承包的土地,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三十年不变。但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大农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来项目,通过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在未充分考虑村民利益的情况下,不顾村民是否同意,即强行将农户已承包耕种的土地收回,长时间、大面积租给企业经营,搞所谓的大农业。有些甚至打着政府征地的旗号,实际是某些公司搞“圈地”之实,而地方政府也借此增加收入。一些公司在进场时遭到农民的阻挠,但这些公司认为政府都同意了,也就不与承包户充分协商,强行进场将作物推掉,把原有的现场毁掉,并种上其它作物,造成既定事实,而对原有的承包农户即不合理安置也不合理补偿或补偿低廉,从而引发纠纷。5、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采取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越权发包,承包金自收自支,而集体组织内的多数村民既不能平等参与承包,又未获得承包人缴纳承包金的收益,直接侵害了集体与村民的利益而引发纠纷。6、还有一些情况是当时发包时,土地贫瘠又是荒山荒坡,本村集体成员无人或无能力开发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开发,随着农作物长势喜人,经济效益可观后,村民或已更换的村干部开始眼红,往往以承包过程中一些手续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缴纳上的迟延等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代写论文 http://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笔者在前文提到上世纪80、90年代签订的一些合同承包期限与承包金约定不合理的问题,这类合同一般由发包方诉至法院,虽也要求解除合同,但态度一般不是很坚决,其主要目的是要求提高承包金和调整承包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但随着形势的变更,我省各市县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土地承包的政策性指导价格,如原定的价格与现行的地方指导价差别较大,明显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政策还是可以适当调整的。处理此类纠纷首先应进行调解,且调解的余地也比较大,其调解也不一定达到全案调解,能部分调解就部分予以照准判决。审判实践中承包金到底多少才合理,这是合议庭在讨论此类案件中最难达成一致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指导价的可参照指导价格的范围,没有指导价的则办案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当地市场行情作一些调研。笔者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一般是对与该类土地相似的地形地貌的同类土地进行调查再取平均值稍底一点的价格,平均值毕竟偏高一些,发包方也应为当初草率采用定死承包金的做法承担一些责任。当然承包金的调整也不能过多地随意变更,只有过分低廉才予以调整。因为当时签订的合同毕竟是双方的合意,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还有一种可行的做法就是改变承包金缴纳的方式,即采取实物交纳的方式,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笔者曾经办理过一系列承包土地种植胡椒的案件,当时发包方发包的土地属于荒坡地,承包人在此开荒种植胡椒,每亩承包金为20元,胡椒开始收成时价格也不理想。大约至90年代末期,由于东南亚胡椒受灾,我省的胡椒价格开始大幅度攀升,发包方村民小组便要求提高承包金而诉至法院,经充分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后,我们采纳了实物缴纳的方式,缴纳实物的多少参照了当时胡椒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再确定一定的比例,同时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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