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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构架设制:让反贪队伍独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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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著名的研究组织“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9年将香港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该会指出,香港的成功基于4大基础之上,其中最主要的,是香港有一个十分廉洁的政府。香港之所以获得如此高荣,与其廉政公署近三十年的有效运作密不可分。2003年,香港再获国际反贪组织“透明国际”奖,廉政公署遂成为国际公认的“反贪能手”。三十年前的香港贪污盛行,社会风气日下。1973年,律政司得知香港总警司葛柏存有430多万港元财富的情报后,要求他在一星期内交代来源,但是葛柏却轻易地逃到了英国。这一事件使得香港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刻爆发,学生和市民纷纷集会,要求政府缉拿葛柏,解决多年存在的贪污问题。许多有识之士都提出,除非反贪部门能够脱离警方自行独立,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扼杀贪污。当时的香港总督麦理浩果断地接受了这个建议,主张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74年的2月,香港廉政公署诞生了。1975年初,廉署成功地将葛柏引渡回香港。葛柏贪污受贿罪名成立,判其入狱4年。这件事鼓舞了市民的斗志,在香港社会掀起了一场更加强烈的廉正风潮,一直持续至今天。
  调查显示,98%的市民对多年来廉署的工作给予肯定,并表示会继续支持廉署的工作。廉署的形象深得民心。看到今天廉洁的香港,很难想象这个城市是从贪污黑暗之中走出来的。面对世界各地数不清来取经的同行,廉署向他们道出的经验是:廉署的独立;政府和公众的支持;有效的法例;专业的队伍;最重要的一点,反贪的决心。 论文代写 http://
  反腐败是全人类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中国内地更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多事之秋。尽管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但腐败现象在一些社会领域和政府部门依然猖獗,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呼声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香港做为中国的一个特区,在廉政建设能够有所见树,得到世界的好评,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中国的荣耀。对香港特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大陆完全可以信手拿来改造利用。这对内地的反贪工作将会大有裨益。
  在香港的成功经验中,内地应该看重的,还在于“廉署的独立”和“有效的法例”这两点。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完全独立运作的组织,只对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反贪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人士干预,在架构上和其它任何部门也没有从属关系。香港政府为使廉政公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不光使其独立,还颁布了3部与之配套的特别法例,授予廉署广泛的权力。廉署有权要求涉嫌贪污的公务人员说明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来源,对不能作出圆满解释的,可交付法庭审判;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需拘捕令可以拘捕涉嫌者;廉署有权直接调查和查封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调查人员有权进入或搜查任何涉案人的楼寓住宅;在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使用武力。此外,廉署还被赋予许多独特超然的职权。这些,都极其有利于执行人员调查取证,避开各种障碍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出其不意的打击。大陆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构架设制,建立起垂直于中央的反贪大网络,使其在组织上自成体系,不从属于任何一个部门。 论文代写 http://
  某前,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重大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一般局限于案前“双规”,即《行政监察法》第19条(三)关于监察机关的权限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极难操作,首先面临的是“双规”的时间如何圈定。问题说不清,放人往往是前功尽弃;说清楚问题,往往又需要一段时日,落实验证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也不得不对嫌疑人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措施。因此,所谓不得“变相拘禁”,实际上几乎成为不可能。而从严格意义上说,“双规”与《宪法》第37条就出现了冲突的情形。再者,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官员,长期处于“双规”之下,与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符。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双规”在目前我国这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积极作用,“双规”毕竟是那些腐败官员闻风丧胆的代名词。设立国家反贪独立体系,严厉惩治腐败现象,也许是比“双规”更加快捷有效的途径。从《党章》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看,主要为“党内监督”。而行使“双规”权,无疑会耗费监察部门大量精力,不利于其行使监督职责从而把腐败消灭于萌芽之中。设立国家反贪独立体系,纪检监察部门就可以从“双规”的负担中腾出手来,行使起自身的防御职能。 论文代写 http://

  《行政监察法》第34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监察部门作为现行体制中一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又是由当地政府选拔产生,甚至不少又是“一把手”亲自提拔的,小的腐败当然容易查处,而牵扯到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监察部门就力不从心了。再就是,监察部门能否如监察法所规定的那样对主要领导人形成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否有报经本级政府的勇气,本级政府能否批准同意,都是实实在在的问题。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翻阅成克杰等一批贪官的腐败档案,没有那个是被他手下的监察部门查出来的。不久前,河南省检察机关对1993年至2003年11年间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10年间共立案查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4123件,约占同期该省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12%,同样没有哪几个是被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监察部门查出来的。这并非是监察部门太无能,而资格不够级别,权力有所逊色。“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行政监察法》第13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而在实际运作中,很少有人敢与领导叫上劲儿。设立国家独立的反贪架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办案人员可轻装上阵,放开手脚去查案。  
  借鉴香港经验,使反贪机构自成体系,不必全盘照搬。比如,香港廉署设立的三个部门分别是:反贪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由于体制的不同,内地设立独立反贪机构,可以把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甩弃不设,以反贪执行为主旨集中精力打现行,预防和教育工作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去做。
  设立国家反贪独立架构的具体名称并不重要,名副其实就好。新机够的组建程序应该不会复杂,在人员的组成上,可以以现行体制中各级检察系统所属的反贪局为基础,也可从现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中将“双规”这一块分离出来,再从各级公、检、法、司队伍中抽调一批品德好、能力强、业务精、适应于该项工作的人员组成即可。新机构的经费最好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也可以硬性规定由地方支付。诸如特别法令的制定、必要的装备、案源的收集,人员的薪水等具体问题,均可借用国外特别是香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可以根据国情有所突破。至于这支队伍具体应对中央哪一块负责,是否只对国家某一位领导人负责,应本照“谨防干扰”、“力避政出多口”的原则,酌情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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