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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反省2004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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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8: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河流中观察“依法行政”流向的人们,难免会联想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作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法律归类;会联想到“压制型法”的下法制思路变向问题。“压制型法”,作为一种主观追求权力稳定的法律形态,客观上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稳定”,而更高层次的“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可能不断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没有经历高级法台阶,人们往往对压制型法不知不觉,进而在此法律文化浸淫中,延续压制型法制思路,依压制型法行政――或者,就是“以维护稳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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