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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解读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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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2003年11月20日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继续 教育 和 发展 学会(InWEnt)签订了“中德行政法官培训谅解备忘录”,确立了为期三年的中德行政法官培训合作项目。受考察团考察德国行政诉讼“圆桌会议”制度的启发,山东省德州市两级法院对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与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从“以当事人为本”的视角做一解读。 论文网 http://

  正文:  
  一、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符合“以当事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论文网 http://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保障和 法律 服务。”这是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具体到人民法院,“人”表现为一个个具体的当事人,“以当事人为本”就是对“以人为本”的最好诠释,把抽象的概念转变成具体的可以捕捉到的概念。法院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审判执行工作的功能和价值,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关爱民生、维护民权。法官要采取换位思考,把当事人看作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自觉做到上不愧党、下不愧民、内不愧心。 论文网 http://
  “以当事人为本”在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就是要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中心,以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为目的。对现实生活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和行政矛盾,行政诉讼越来越起到协调“官民”关系“稳压器”和“减压阀”的作用,行政审判的工作重心应向协调政府与人民群众、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倾斜,最大限度地化解“官民”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不是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行政审判工作路子尤为重要。行政审判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形成矛盾纠纷,原因要么是行政机关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要么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不理解,加之利益多元化等社会因素,行政管理领域的矛盾往往在诉讼之前已经比较尖锐甚至激化。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摆正位置放下“架子”,在处理具体事务上形成对抗,产生纠纷,如果单靠僵硬的坐堂问案式的审理,既无法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更难以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甚至缠诉缠访。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正是顺应这种大环境产生的,是“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现实合理性。  http://
  二、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不仅仅是形式的变化,而是审判理念、审判模式的转变和创新。

  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的形式是,审判庭设置成一圆桌式审判台,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围桌而坐,审判长居中,合议庭成员分坐左右,法庭正中上方悬挂国徽,审判席与各方当事人席位平行。这看上去只是审判庭布局形势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它展示了一种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审判风格,一个令人向往的境地,即将“司法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审判活动当中,使行政诉讼法庭成为辩法析理的地方,成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平台。法律真正的威严不需要装饰来衬托,而是来自于人们的内心。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等诉讼当事人在 自然 、平等、和谐的环境中充分说明理由,法官在这样的氛围中心平气和地进行理性判断。“官”与“民”不仅在诉讼地位上,而且在外在形式上实现了“平起平坐”。少了一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差别,多了一些服务与被服务的成分。法官从高高的审判席上走下来,脱去了法袍,放下法棰,少说、不说“法言法语”,多用平民化的语言,用最能说服人打动人的话语作工作,增强审判人员及行政机关代理人与原告当事人的亲和力,通过平等的态度体现对待当事人的诚心、爱心、公心。促使和引导行政机关从单纯被动接受司法审查向主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转化,有力地促进了“官民”关系的和谐。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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