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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依法行政与廉政建设内在联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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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依法行政与廉政建设内在联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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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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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 历史 时期,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本文从依法行政与廉政建设的内在联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防治腐败应当从限制行政权力入手,并辅之以公开化、程序化等措施的建议,积极倡导树立“以人为本”“以廉政法制化建设为中心”的新廉政观,这是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依法行政 廉政建设 以人为本 行政公开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 发展 中国 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序的腐败问题,因此,反腐败已成为各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 法律 问题。本文探讨了依法行政与廉政建设的关系,提出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树立新廉政观”,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而赢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
一、限制权力,依法行政
治理腐败,首先是治理权力腐败;以法治国,首先是以法治吏。依法行政与反腐败工作有内在紧密的联系,为此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只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根本入手,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政机关的腐败。
1.严格限制行政权力,做到有法可依
行政权相较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言,是最强大的权力,与公民和社会联系最紧密。由于行政权本身具有自我扩张性和侵略性,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容易被滥用,权力寻租不可避免,行政机关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领域。与国外行政权力相比,我国行政权,特别是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在权力范围、幅度及强制力方面都较大,这种处罚权极易导致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在国外,由于法院是唯一享有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国家机关,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实施这项权力,这就从客观上减少上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腐化堕落的机会。因此,适当削减行政机关行使的处罚权(包括拘留,劳动教养),对于遏止行政机关利用制裁权搞腐败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修改《行政处罚法》及制定有关法律,明确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幅度及种类。其次,要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向没有法律规制的领域转移,全面堵住制度的漏洞。再次,要完善《行政诉讼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WTO规则的要求,它将使得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及时撤销,从而有效地缩小腐败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范围。 http://
2.积极推行公开行政,确保依法行政
腐败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很少规定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权力内容的义务,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的习惯,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贪赃枉法,幕后交易提供了“天然屏障”。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说过,“宣传正是纠正社会和 工业 弊端的良好方法。据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为了消除腐败,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证行政机关时刻处于普通百姓的舆论监督之下,近几十年来,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公开制度,对于预防、抑制腐败,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行政公开制度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第一,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第二,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
第三,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范围狭窄,行政公开的方式单一、手段落后,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同时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论文网 http://
为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我国的行政公开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行政部门公开其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内部工作制度及程序;
第二层次是行政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规、规章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个层次实行具体执法管理程序、许可程序、处罚程序三公开;
第四个层次是公开行政机关领导者的必要个人资料(隐私除外),如合法收入,亲属职位联系,受赠礼物处理,生活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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