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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及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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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及比较研究 代写论文 http://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含义
  针对行政法论文联盟的含义,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而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而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亦曾这样给行政法下定义: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姜明安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一书中定义为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本文行政法含义主要参考姜明安教授的定义。
  (二)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一般行政法是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代写论文 http://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一般而言,其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领域中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而通过这些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而使之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明确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在行政关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其特点是主要有:其一,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http://
  4.部行政关系。所谓内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导致和引起的。
  (四)行政法的特征
  1.缺乏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型法典。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然而,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内容纷繁复杂,行政关系多种多样,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行政法典。在当今世界,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涉及领域广泛。伴随着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仅仅限于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样的现实生活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所适用的领域范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宽广。
  3.变动性强。由于现实社会和活动关系复杂,因而作为调节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与时具进,经常进行废、改、立等。 代写论文 http://
  我国行政法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有共同特性,又有其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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