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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视角下的政府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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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视角下的政府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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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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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的政府公信力建设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何为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信用本质上是保障当事人信守承诺的机制,青木昌彦在其专著《比价制度分析》中阐释了信用的自我实现机制,在缺乏有效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的情况下,为了实施互惠合同,他们之间必须发展相互信任关系(声誉),以维护关系合同。由此不难理解政府信用同样是一种信用机制,其作用力在于保障政府守信,而与政府缔结合同的是广大公民。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不得不放弃与出让原有的自由,订立契约,组织国家,推举统治者。这一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绝对权力,而这份权力受全体公民共同意志支配。公民把国家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是这些管理权力的执行者,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政府无论以何种方式、何种内容进行国家事务管理,都不能倒置政府与公民的基本关系。
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为后来的人们所继承、发展,成为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成为认识权力与民众关系的基本依据。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政府及公权力无不源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尽管其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不尽相同,但公民与政府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一授权行为导致的契约关系,赋予政府至高无上的权限,一方面其权力来源于公民,另一方面政府运用这种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应当注意的是契约得以长久保持并良好运行的基础在于契约双方的互相信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是公民与政府达成的契约文本,政府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是履行与公民约定的契约。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相关的行政法律达79部以及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可见,行政立法方面已经有了齐全的体系。然而,一些政府失信现象依然存在,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2003年非典肆虐之时,由于地方政府的瞒报,造成疫情蔓延险些失控的局面,人们一度恐慌的并非是疫情的传播,而是政府的避重就轻,这无疑动摇了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再者,诸如贪污受贿、虚假广告、诈骗等社会上随处可见的失信现象广泛存在,政府的公信力受到重创。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缺失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制度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为政府失信提供了制度漏洞。尽管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众多,但具体到行政管理活动中,监督往往不力。首先,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即使是公开的信息也是有所隐瞒,并非完全可信的,从而使监督无从进行。其次,在外部监督方面,权力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基层权力机关监督几乎流于形式;在内部监督方面,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监督困难,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没有享有充分的监督权,独立性不高。另外,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问题之一,我国还没有一整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 http://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过度干涉经济、社会活动。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经济迅猛发展是我国发展的主题,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还有待加强,计划经济体制下习惯性干涉经济活动的做派导致一些政府机构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任意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力,强加个人政绩于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政绩,不顾地方客观条件是否允许,好大喜功,承诺过多,实际上却无法落实,重则影响国家整体利益,轻则损害地方群众利益。诸如此类的尴尬局面过多,如果不加以克服,必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影响当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政府随意更改政策,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在地方政府中尤为突出,新官不理旧事、前任不顾后任等就是典型行为。一些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不少,实际上是因不同区域不同民俗所致,但却经常朝令夕改,特别是在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往往会给工作的连续性带来潜在的破坏。那种不考虑前后工作衔接,换一个领导换一种思路、换一届政府换一套政策的现象层出不穷,令老百姓无所适从,必然使政府的公信力在普通群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http://
第四,行政执行不规范,行政执法者不负责任。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过于宽泛,由一系列程度副词表述的行为在实际执法活动中根本不能很好的掌握,同时还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步骤,这造成执法人员随心所欲滥用行政权力。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以信用机制为内涵的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人为了一己私欲往往会不择手段,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钻法律的空子。特别是握有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私,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现象屡屡发生,更有甚者知法犯法,造成腐败大大存在的现象,严重侵蚀了政府公信力。
三、我国政府公信力的重建构想
(一)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真正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样是重构政府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之一。过去的法制建设中,对有法可依的涵义过多的强调了法律法规的有无,力求遇到问题能有法可循。而在今天,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健全的体系,重构政府公信力首先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明确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正确、措施具体、语义明确,不能含糊其辞或弹性较大,以免出现形式上有法可依,实际上却无法可循。其次,从现实考察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把政府公信力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加以考虑,而是从某些层面和角度分散体现在不同法律法规中,不仅内容不完整,而且过于原则化,没有实体程序加以保障,也缺乏必要的惩罚机制,更没有监督机制。因此,关于政府公信力的立法是否可行应当纳入考虑的范围。另外,在强化政府内部监督的同时,一套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制能够更好的保障政府公信力。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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