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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行政法上的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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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行政法上的罚款行为 论文代写 http://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罚款是被广泛运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不履行或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的裁决,也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是对相关当事人科处一定金钱给付的行政法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则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督促其履行原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①这样,行政法上的罚款行为就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一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两者在法律构成要件、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因此,怎样认识行政法上罚款行为的性质、如何规范罚款行为,不仅关涉依法行政问题,更关涉公民权利保护问题。
  一、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的罚款行为
  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罚款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成立与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法律构成要件
  ⒈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存在不履行或违反了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决定,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存在不履行或违反了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而且只能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作出。并不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违反了行政法上义务的所有行为都应给予罚款处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才可以给予处罚。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⒉作出罚款决定的主体必须合法。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②因此,作出罚款决定的主体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两各个方面:一是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设定或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罚款决定。
  ⒊作出罚款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般而言,法定程序主要有:一是调查、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和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二是作出罚款决定。调查终结,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给予罚款处罚的决定或不给予罚款处罚的决定。三是按照法定要求制作行政决定书。四是按照法定要求送达行政决定书。
  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当然,简易程序只是一般程序的简化,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不能省略。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罚款的执行和救济
  从当事人来说,被处以的罚款是因不履行或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因此,罚款的执行首先要求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从行政机关来说,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决定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为了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避免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设置了一系列制度以使罚款得到有效规范和执行。主要有:一是罚缴分离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二是不得自行收缴原则。一般情况下,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三是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履行被科处罚款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与其依法行使法定权利是并行不悖。就是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能延缓其履行缴纳罚款,也不会导致其罚款的停止缴纳。
  二、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罚款行为
  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罚款,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构成要件。
  (一)罚款的法律构成要件
  ⒈存在一个有效、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罚款只能针对一个有效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无效;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也无效;在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无效的或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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