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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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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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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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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行政法人制度源于日本,是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的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1世纪初,我国台湾地区也开始顺应新行政管理的潮流而进行政府改造,遂开始推行行政法人改革。行政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对政府的公共职能重新进行切割,其中必须由政府承担,但是不必从政府亲自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分离出来,而是由具有公法独立法律人资格的公共组织承担,并赋予其比一般科层制行政机关更大的人事和财政自主权,对其进行绩效管理,追求公共服务效能的最大化。目前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制度已初步建立,但是同时也存在很多争论和问题。
行政法人制度概论
行政法人的涵义。行政法人制度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定义大致相同,如日本《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二条规定:从国民生活及社会经济安定等公共性观点来看,有确实实施必要的事务及事业,而在国家本身并无必要成为主体以直接实施之事项中,于委由民间的主体实施时,对于有不一定无法实施之虞的事项,以能够有效率地且有效地实施为目的,而依据本法及个别法之规定设立之法人;台湾《行政法人法》(草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法人,指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以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执行特定公共任务,依法律设立具人事及财务自主性之公法人。 论文代写 http://
行政法人的创设目的。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规定:日本创设独立行政法人的目的是国家精简及业务效率化。在日本,行政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国家行政精简化,具体方式可分为水平精简与垂直精简,前者是通过民营化、行政委托及管制缓和等推动政府与民间角色的重新定位,即国家行政活动本身之精简;后者则是进行行政组织的改编,将行政活动分为规划定立机能和实施机能,而将实施机能由新创设的行政法人来担当,并将其置于国家行政组织之外,即国家行政组织之精简。①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法草案规定台湾创设行政法人的目的是融合公私组织之优点与特性、增进用人弹性、减少采购会计的限制、强化经营责任及成本效益、开放多元参与。虽然在立法上的措辞与日本不同,但是其目的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异,同样也是强调提升效率,通过创设国家行政组织以外的公法人组织进行国家行政组织的改革。
行政法人的自我管理机制。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采取以首长制为主,并设监事与干部(理事),法人首长及监事由主管部会首长任命,其他法人首长则由法人首长任命;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一般采取董(理)事会制度,但根据其组织规模或任务特性的需要,不设董(理)事会,置首长一人,董事、监事、首长由监督机关或行政院长定期聘任。 论文网 http://
行政组织的业务运营及绩效评价
行政法人均须制定目标计划并接受特别成立的评价委员会的评价。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须于开始营运之际提出业务方法书,并按由主管部会制定中期目标,订定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呈报主管部会首长认可并公告,在中期目标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事业报告书,由总务省和各部会分别成立的独立法人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估,最后由主管大臣在中期目标期间终了之时做全盘检讨。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在开始营运之前也须制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同时订立年度营运(业务)计划及预算、年度执行成果及决算报告书,报请监督机关核定或备查,在部会中设行政法人绩效评鉴委员会,由主管机关规定绩效评鉴的方式等事项。
财务制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都需由政府在法定预算范围内核发经费,并采取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特别会计制度。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采取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须经主管机关认可,设专门会计监督人监督财务,行政法人进行财产处分须经主管部会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制定了一套特别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须经合格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的查核签证,审计机关可以审计其决算报告。 论文网 http://
人事制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出于顺利推行行政法人制度改革的目的,而在行政法人组成人员的身份上进行了特别的设计,也体现了一定的妥协。日本将独立行政法人分为特定独立行政法人与非特定独立行政法人,前者的成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后者的成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虽然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对两种类型行政法人的概念分别进行了规定,但是独立行政法人两类型化之理由,并无特殊理论基础,纯属政治妥协之产物。②《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还规定了独立行政法人之成员权益事项相关法令的排除适用,禁止成员兼职营利事业工作。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的成员分为现职人员与新进人员,现职人员保留公务员身份,而新进人员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权利义务关系由个别行政法人之人事管理规章及契约进行规定。
监督制度。日本对独立行政法人的监督主要分为行政监督和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独立行政法人的人事管理、年度运营计划及预算、年度执行成果及决算报告书须报主管部会审查或核定;另一方面是主管部会随时会对独立行政法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要求其提出改善措施,甚至可以给予行政制裁。 作文 http:///zuowen/
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法人设置的监督制度比日本更为周详一些,包括监督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监察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个方面。监督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法人的董(监)事由监督机关聘任,营运计划、重要规章、年度预、决算须报请监督机关备查或核定;立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行政法人的组织法律、由行政机关拨付的经费等须经立法院审议;监察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可以审计行政法人的决算报告书;而舆论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法人的有关资讯必须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令予以公开。除了上述四种外在监督制度之外,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人一般实行董(监)事制度,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可以被视为实施内部监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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