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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公共服务:公共行政变迁下的行政法理念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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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公共服务:公共行政变迁下的行政法理念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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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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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服务:公共行政变迁下的行政法理念的新变化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公共服务理念下现代行政的特征
1、积极政府
正如狄骥所言:"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过程的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了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其他职能,包括公共教育、济贫、公共工程、照明、邮政电报电话以及铁路运输。"在这种形势下,行政已由消极有限的权力行政转化为积极扩张的服务行政,由单纯的"公共权力"的行使转化为"公共服务"的提供,并促使政府义务由消极走向积极,即以积极的行动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2、行政规则的服务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改革的目标就是在"公共服务"的理念之下,重塑政府,具体措施包括以公众为对象,引入竞争机制,以企业的精神重塑政府,提高政府的能力与效率,使公众获得更多高质量的服务。这种改革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强调行政的服务理念与功能,从而使得行政规则成为真正意义上服务规则。
3、行为方式的多样化
公共服务兴起之后,完全由政府直接承担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行政职能已经不再可能,其中的一些事务不得不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来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履行从原来的依赖直接行政开始向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并重转变。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服务论:公共服务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早在1983年,应松年、方彦和朱维究三位教授就指出,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很重要的课题之一。他们把这种理论基础总结为"为人民服务",并做了专门论述。杨海坤教授于1989年提出,从深层次看,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要解决一个行政与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基础关系的问题。陈泉生、崔卓兰等教授提出的"服务论",实际上是对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上的"为人民服务"观念的现代情境解释。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负起兴国利民的重责,因此政府应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并解释人民的监督和控制"。陈泉生教授把"服务论"阐释为,"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但是,该学说的缺陷正像杨解君教授批评的那样,"不能以服务概括现代行政的全部功能"历史局限性决定了上述学说的理论局限性,被学者批评为"观点正统、空乏有余,对行政法面临的问题针对性不足,给人以隔靴搔痒、不着边际之感"。政府法治论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努力去政治化,与法治行政紧相融合,演化为另一套表述体系。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三、西方公共行政的变迁及其对行政法的影响
回顾西方公共行政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公共行政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从专制国家时期的作为君主私人事务的公共行政,到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行政,再到公共服务于秩序维护并重的现代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都是作为社会生活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背景,就有什么样的公共行政形态。
与公共行政的变迁相伴而行的是行政法的发展与演变。在专制国家时期,尽管针对公共行政的相应法律规范依然存在,但那种单纯的法律规范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警察国家"时期,民事法律及相关制度得到了极大发展,但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公法并未有蓬勃之发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之下,建立一个受法律严格约束的有效政府成了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势,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开始产生。
四、中国公共行政的变迁:公共服务的兴起
就我国而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具有单方命令属性的行政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占主导地位,由此造成政府管制范围无限膨胀与行政管理方式单一化的双重弊端,严重制约了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我国改革的深化,这种传统的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单一行政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转变行政理念,在"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下,重新估价、界定政府作用,调整政府职能,改变单一的权力行政方式,改革传统公共行政的模式,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同时,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成为我国深化行政改革的核心。新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要求人们对政府与公共行政性质有新的认识。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对"不该管的"慢慢做到了少管和不管,该管的却仍然未能有效管起来,特别是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政府不是显得过分强大,而是显得太过弱小,未能尽到其应尽责任。公共服务由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日渐发展起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服务型政府"。执政党和政府也逐渐接受了服务型政府这一价值取向。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政府"。
五、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对行政法(学)的意义
目前,关于第三部门有多种定义。其中,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认为,第三部门一般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等特征。在西方,对第三部门兴起的历史背景与原因的最通行的解释是以下两点:政治上的原因是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壮大,第三部门是和市民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经济上的理由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特别是所谓的"第二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第三部门在我国的兴起,其原因可能并不完全与西方社会相同。邢以群、马隽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我国不存在西方社会意义上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第三部门实际上起源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改革,是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引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第三部门的兴起对行政法(学)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有以下两点思考。
(1)行政手段的多样化,更加灵活、有效地完成行政目标。第三部门的兴起,填补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上的很多缺失,同时也为行政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多样化的手段和路径。其中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也迫切需要行政法学者、行政实践者和立法机关去研究解决。
(2)对行政???的研究视角会产生冲击,进一步扩大行政法的研究疆域。随着第三部门的崛起以及对公法领域的影响日益扩大,我们不禁要问:对于第三部门涉及类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权的公共治理和治理权,是否应当引入公法因素的规范?由此产生的纠纷是否应循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带着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行政法学自然会进一步调整姿态,将核心由"行政权"转向"公共权力",真正从实质意义上去关注公共行政领域发生的法律问题。
中国的第三部门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变化之中,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方式、范围和程度都处于不断摸索、博弈之中,在不断因时因势而寻求新的平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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