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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WTO《政府采购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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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国与国之间的商品和贸易往来愈发频繁。由于具有更高的有效性、技术进步性及价格优势等特性,国际性和全球性采购被看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获得利润的一种战略武器。一国政府可以在国际市场中进行政府采购,以追求更低的成本。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ment Procument)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四个诸边贸易协定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定的区别在于它不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无条件接受,它只对签署方有效,所以成员国有权利决定是否加入此诸边贸易协定。对本协定的研究,对于中国平稳顺利加入协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并增加强大的自身实力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代写论文 http://
关键词:WTO 《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经济全球化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逐渐形成政府采购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在20世纪80年代被纳入多边谈判范围的GATT东京回合期内,直至WTO对《政府采购协定》的确定,原来属于“纯粹”的国内法问题,开始具有国际法意义。就其效力而言,《政府采购协定》作为世界贸易协定的特殊附属性协议(也称复边协议),是关于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制定背景和历史
  WTO《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可以说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在于世界各国每年政府采购的数额不断上涨,它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一方面,如今的政府采购行为与以前的政府采购相比情况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更详细,完备地法律加以规制;另一方面,以前的政府采购本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一国的采购供应商可以参与到另一国政府采购实体所从事的政府采购中去,政府采购的内涵已经不再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也上升到了更高的国际层面,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外因在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资源过剩,加之国内的市场承受能力已达到了极限,这些发达国家迫切需要在国际海外市场开辟出新的市场来解决国内经济面临的问题。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1.1979版GPA
  世界各国为了解决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形成了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规则草案。该草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今后,在政府采购领域,世界各成员国要向其它成员国逐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就越来越高的政府采购壁垒,提出让各成员国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GPA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被纳入谈判议题,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1981年1月1日生效。这就是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该守则的成果就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了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可以使国外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到与国内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是,该守则在取得这些成果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不足:第一,该守则规定的采购实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中央一级采购实体;第二,在采购对象方面,该守则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第三,在争端解决方面,该守则也没有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2.1994版GPA
  为了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守则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订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府采购协议与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相比,扩大了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纳入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对象也延伸到了工程和服务贸易,并且建立了双层争端解决机制。  
  《政府采购协定》未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为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所谓复边贸易协定,就是指只对接受和加入的成员国才有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的贸易协定。对于复边贸易协定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称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必要前提条件,它们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
  3.2007版GPA
  2006年12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暂行通过了1994版GPA新的修订文本,2007版GPA就此诞生。该协定规定,凡今后参加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都要按照2007版GPA的规定执行。2007版的GPA将避免利益冲突和打击腐败行为作为立法宗旨,健全和完善了之前政府采购版本的规定。
  为了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WTO政府采购协定,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就1994版的政府采购协议做了一定的框架修改,2007版的GPA将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化原则贯穿于始终。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支持我国加入WTO时所要求的条件之一就是今后尽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我国对此也做出了相关承诺。我国在2002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而是成为了该协定的观察员,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我国已于2007年12月由财政部长谢旭人提交了政府采购的初步议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
  GPA在其序言中明确了协议目标,即:减少或取消对贸易的限制性和破坏性的壁垒,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并强调需要保证这些国家在谈判期间采取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设立一个共同议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国家规定,以期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扩展,并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
  2.基本原则
  GPA规定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开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原则,例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为了防止在政府采购中对其他国家供应商的歧视,GPA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定、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GPA要求招标的公开并确保招标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各机关不得以任何足以构成妨害竞争的方式向任何供应商提供有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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